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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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行使,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内部监督)省稽查局应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由省稽查局办公室对行政处罚案

2、件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进行监督,对案卷进行复核审查,填写《案件审核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条(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食品药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8-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的,可以指导行政处罚工作,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及与处罚相关行为的法定依据。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五条(受理转办)对于省本级统一接收的案线,经省稽查局分管负责人筛选并明确核查支队后予以受理,由案线核查支队综合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需交办或转办的案线,由省投诉举报中心及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第六条(案线核查)案线核查支队应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作

3、为核查人员。对于省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案线和上级机关交办案线,核查人员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提请协查的相关案线,核查支队应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与提出协查请求的单位沟通。第七条(立案)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核查人员应当在核实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请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交由本支队综合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审查,经支队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省稽查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请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18-(一)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职责范围的;(四)属于

4、本部门管辖的。对案线经调查核实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交由本支队综合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审查,经支队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省稽查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请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核查人员应将不予立案情况通知省投诉举报中心,并协助做好后续工作。第八条(承办人员确定与回避)案件立案后,承办支队应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一般应由案线核查人员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

5、支队分管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未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对案件的查办工作。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员要求)-18-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告知其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回避的权利。第十条(调查取证要求)对于已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一条(调查笔录制作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

6、当逐页签名按指印,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的意见。被调查人认为笔录有误或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更正、补充,并在更正补充之处以按指印方式确认。调查和记录人员在笔录终了处签名。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字。《现场检查笔录》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逐页签名按指印,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的意见。被检查人认为笔录有误或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更正、补充,并在更正补充之处以按指印方式确认。检查和记录人员在笔录终了处签名。-18-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

7、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第十三条(证据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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