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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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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乡规划局部门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的政策。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含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二)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城市规划。(三)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证件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市区年度开发地块计划的
2、制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县区城镇规划工作。(四)承担全市测绘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工作。(五)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执法(不含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县区规划执法(不含行政处罚)工作。(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的责任。负责市辖区(镇)、村规划管理工作。(七)承担市政府公
3、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二)编制与调整城乡规划,须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三)在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步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四)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五)负责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附件4-96-市城乡规划局部门权力事项责任清单(一)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权力责任清单序号18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
4、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5、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十条:“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责任主体市城乡规划局规管科、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区分局、市城乡规划局东兴区分局、市城乡规划局经开区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6、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7、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8、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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