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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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责任人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49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2、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规划股(责任人:张铁臣)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

3、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4、事人。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95-6170270投诉机构:区城乡建设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395-6172815受理地点:区城乡建设局规划股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责任人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50行政处罚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5、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规划股(责任人:张铁臣)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

6、.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7、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95-6170270投诉机构:区城乡建设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395-6172815受理地点:区城乡建设局规划股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责任人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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