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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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2日公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

2、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一)成绩发布8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

3、ov.cn)和联通声讯电话(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二)成绩核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应试人员成绩核查申请,上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省(区、市)司法厅(局)对应试人员成绩核查申请汇总造册,填写《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成绩核查呈报表》(附件4),于12月12日前报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

4、理个人成绩核查申请及查询。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成绩核查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时间为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申请人8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审核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30日,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地司法行

5、政机关应在初审和复审工作中做好以下审核事项:(一)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司法部下发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于12月16日至30日受理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登录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打印《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由复审机关存档),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同时要求申请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1.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2.身份证原件。符合放宽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

6、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4.与本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8申请人。(二)网上申请结束后,国家司法考试司将申请人的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并于12月14日前将核验结果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通知各地。现场审核期间,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书与申请表填报信息、本人身份

7、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已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可不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对于未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应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并下载打印学历查询结果,没有学历查询结果的须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书面通知格式文本见附件6)。(三)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登录管理平台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并打印存档;同时,打印《户籍信息确认表》(附件7)上报复

8、审机关审核存档。要严格依照《户籍信息确认表》上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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