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区域土地使用分区附条件允许使用核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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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227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府法三字第09104007400號令訂定中華民國91年10月23日府法三字第09108113100號令修正第二條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府法三字第09312710200號令修正第二條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府法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正第二條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府法三字第09532608900號令增訂第四、五條及修正第六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府法三字第0973069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09731598400

2、號令發布第二條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建築部分自97年4月3日起暫停適用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府法三字第09833936800號令修正第二條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府法三字第09931980700號令修正第二條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府法三字第09933637100號令修正第二條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府法三字第10034569300號令修正第一條、第七條、增訂第六條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府法綜字第10133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有關「商一商二商三商四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風照區」、「工二工三」、「農業區」、「保護區」等分區之使用類別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十一)加油站

3、、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核准條件與「商二商三」分區之使用類別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核准條件及第六條條文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如下:分區使用類別核准條件備註住一第二組:多戶住宅(一)連棟住宅。(二)集合住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住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一)幼稚園。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應依幼稚園相關規定辦理。住一第五組:教育設施(一)小學。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4、上之道路,其出入口(含大門、側門)與加油站、醫院或其他有礙兒童身心健康及安全場所之出入口(含大門、側門)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基地面積應在一公頃以上且不得造成毗鄰土地畸零。其範圍內不得有道路、河渠等加以分隔,最長與最狹處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倍。三、應配合都市計畫及地區發展狀況設置。有關有礙兒童身心健康及安全場所之項目:一、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二、三溫暖、MTV、KTV、卡拉OK等視聽歌唱業,PUB、理容院、電影院、夜總會、歌廳等高度危險性場所。三、百貨公司、旅館、保齡球館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

5、標準227四、遊藝場(電動玩具、遊樂場、撞球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場所。五、殯葬相關行業。住一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產後護理機構、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三、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以上之原地貌。四、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場或商店者,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一五○平方公

6、尺以下,且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五、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場或商店應先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住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二)捷運場站設施。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其餘均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排水設置及消防設備。四、基地面積三○○○平方

7、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區參與。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之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校用地三○公尺以上。但其間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不在此限。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設置。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227(三)變電所。(四)煤氣、天然氣整壓站。(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用地。(八)電信機房。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對都市交通、環境及景觀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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