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房屋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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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本规范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本规范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范所称军队房产是指依法由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使用、管理的房屋等。1.3(登记机构职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房屋登记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登记部门开展房屋登记工作。国家与本市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1.4(业务分工)北京市

3、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具体承担房屋登记工作。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军队房产、涉密房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等房屋登记。前款范围以外的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区县登记部门负责办理。1.5(房屋登记簿形式)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记载。房屋

4、登记簿应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且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记载于登记簿时点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异地备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登记簿记载事项有误,应当按照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1.6(证书及证明)登记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颁发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二)房屋他项权证;(三)登记证明。26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字样。房屋权

5、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加盖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专用章。1.7(登记原则)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登记应当依申请启动,也可依法定职权启动。1.8(审核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登记部门应设立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屋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1.9(信息查询)登记部门应依法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1.10(人员标准)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取得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人员,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从事房屋登记审核、登簿、质量检查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官资格证书。同一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不得由同一人担任。1.11(标识形象)登记部门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作的房屋登记标识。1.12(人员管理)登记部门应当加强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采取基本配置和外聘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设立专门队伍,其中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

7、位由房屋登记官和正式工作人员承担,辅助性工作由外聘人员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一般规定2.1(登记程序)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2.2(基本单元)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8、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平房院可依申请以门牌坐落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2.3(登记文字)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缮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2.4(身份证明)26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除外。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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