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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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

2、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3万元罚款;2、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处3—6万元罚款;3、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6—8万元罚款;4、拒绝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处8—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1、属于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69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

4、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污染危害严重后果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5、1、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3万元罚款;2、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情节严重的处以3—6万元罚款;3、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6—8万元罚款;4、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情节严重的,处以8—10万元罚款。款。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1—3万元罚款。2、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3—6万元罚款。3、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

6、6—8万元罚款。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情节严重的,处8—10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69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1、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

7、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罚款;2、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8、,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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