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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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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恩平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房源筹集、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租赁等管理、监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1——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
3、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第六条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
4、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民政局——21——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专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税务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
5、庭成员纳税情况核实并提供纳税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金情况核实;各镇府(街道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八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
6、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21——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
7、一定比例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八)个人、社会捐赠的资金;(九)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土地出让时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的
8、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由产权人按照“经济、节能、环保”——21——的原则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扩建、加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职业及在本市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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