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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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2、、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中心城区312.3平方公里,白洋淀淀区366平方公里,西大洋水库水源地保护区210平方公里,徐水、满城、清苑行政辖区,总面积为3127平方公里。其他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管理体制)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定市下辖的县和县级市(以下简称“县(市)”)30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3、作。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保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清苑、徐水、满城、安新四县为本市中心城市统筹管理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市)应当独立设置城乡规划管理局,作为本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遵循的基本

4、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技术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30规范和技术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

5、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新技术应用等经费予以保证。第七条(刚性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规委会制度)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分别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不担负城乡规

6、划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九条(规划公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布方式应方便公众查阅、留存。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3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

7、城乡规划的行为。以上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关系)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二条(上、下位规划间的关系)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并要将上位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城镇发展方针和空间政策等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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