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最近对“民法”物权编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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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最近对“民法”物权编之修正  论文关键词:台湾民法物权  论文摘要:台湾当局的有关部门最近对其“民法”物权编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鉴于台湾地区施行的“民法”长期以来一直对大陆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有重大影响,因此,整理、分析、研究此次修正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以物权基本理论为基础,以比照新旧条文为基本方法,全面、详细并有重点的论述了此次“民法”修正,期望能对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和物权法实践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一、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之由来  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任沿用着旧中国国民政府于1929年至1930年分编先后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

2、该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且是唯一一部正式生效的民法典。1949年,我们因为僵化而绝对地理解法律具有阶级性的观点而在解放区废除了包括这部民法在内的旧中国的法律体系,而迁至台湾的蒋介石政权仍然宣称它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于是,旧中国的法律体系仅仅被保留在我国台湾地区。及至1949年,这部民法在整个中国只有短短19年的生命,由于战事不断等诸多原因,其真正的适用也只是在少数大城市。这部民法在当时虽然确实对社会各方面的进步起了推动作用,但客观的讲,这部民法开花并结果都是1949年之后的事情了。  对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转型和经济起飞,这部“民法”的作用和影响不可谓不大,而经济社会

3、的迅速发展和变迁,又对“民法”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自1982年起,台湾当局的有关部门已经对“民法”进行了大大小小15次修正,到目前为此,除了用益物权部分尚未修正外,整个“民法”的翻修工作已经基本宣告完成。其实用益物权部分的修正草案也早已由“法务部”起草出炉,只是由于任何条文之修正都要于“立法院”经历三读程序,若“立法院”此届会期已结束而作为一个整体的修正议案尚未完成程序,则先前的审议均付之东流,于是修订者采取这样“化整为零”的“小包作业”,以期效率。[1]  二、此次物权编修正之概览  本次对“民法”的修正案于2009年1月12日经“立法院”第7届第2会期第17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

4、年1月23日公布。本次修正集中于“民法”物权编的通则和所有权两章。其中通则一章自757条始,于764条终。所有权一章自765条始,于831条终,之下又分为通则、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共有四节。这两章原本共75条,本次合计修正原条文49条,删除1条,对原条文总删修合计50条,占原条文比例达三分之二,此外新增条文计11条,故此次修正之幅度不可谓不大。  三、此次修正的主要类型  1.明确完善型  “明确完善,以期周延”占此次修正的大多数。举例而言,第759条原条文为“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现修改为“因继承、强制执行

5、、征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虽说原条文过去并未明示其它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也依次处理,但依据对第758条的反对解释,该条在实务及学术上向来不认为仅局限于此四种情形。[2]因此,此次修订,目的正是在于将此“通说”在法典中明确表述,以免节外生枝。  与此相似的还包括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相邻用水关系的修正。这部分修正以对第775条的表达的变更为代表。该条原以土地之“高”“低”以区别其所规范的相邻土地,但“水往低处流”固属常态,实际上水流若具其它自然原因(如风等自然外力)也可能出现由“低地”流往“高地”的可能,并且,若两块相

6、邻土地高低不平,水流交错,按照原法,实难适用,新法的表达,确实更加精准和周延。  此外,此种类型的修正还包括:将原第760条删除并挪移至第758条作为其第二项,以明确该行为之书面要式是针对物权行为而言,以杜争议;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第759-1条);时效取得的各种情形均一体强调必须基于和平、公然、继续占有(第768、第769、第770条);明确取得时效得因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而中断(第771条);明确取得时效适用于已登记之不动产(第772条);在多处突出法令或习惯得对物权加以限制(第779条、第784条、第785条、第786条);进一步明确了越界建房的相关问题(第796条、第

7、796-1条、第796-2条);对拾得遗失物(第803条—第807条、第810条)及区分所有部分的表述加以整理和完善(第799条);以及在多个地方明确宣示法院的裁判功能(第779条、第782条、第786条、第787条、第788条、第796条、第796-1条)等等。  2.规则变更型  规则变更型的修正是一项法律修正案中最核心、最有研究价值的部分。这次修法属于规则变更型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为缓和物权法定,允许习惯创设物权(第7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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