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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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摘要】税收征纳关系主体是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人以及税务担保人和税收代理人等第三人主体。如何在实践中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和健康和谐的税收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这一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正文】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在税收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相互对应的,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反映出来的,由于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针对征税主体的。因此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样可以反映出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 

2、 而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正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围绕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理论学说,他们之间的差别正是体现在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强制与服从关系,反映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是纳税主体必须服从征税主体的统治,纳税主体必须从属于征税主体。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主体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征税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力义务严重失衡。在“税收法律关系说”下,税法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而纳税主体的地位低下,

3、只是义务主体,是处于被漠视甚至被否定的地位。  “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及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一样都处于税法之下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纳税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对等的权利,征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中,纳税主体上升到了权利主体的地位,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正确认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征税人和纳税人之

4、间的关系是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是体现国家与人民,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税收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处理好征纳关系,可以以此促进征税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以此发挥税收对资源配置,国家宏观调控和对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以此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可见,“税收债务关系说”是一种完美的假定,它将国家与纳税人放在天平的两端,它们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但是理论建构的完美不足以掩盖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强大反差,

5、现实中我国的税收征纳关系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不仅仅是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之间,在纳税主体内部之间以及与为纳税人和征税人服务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第三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代理人等,他们之间仍然有着复杂的现实问题。本文拟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关系的建构的角度作一探讨,在深刻认识到理论与现实之间巨大反差的同时,能够理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对纳税人的权益加以保障的同时,构建一个诚信协调,稳定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形成良性循环。  一.纳税人与征税人及其他主体范围的界定  (一)纳税人的概念极其范围  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履行纳税义务,实施税款缴纳行为的当事人。纳税人可以分为纳税

6、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两大类。一是税收法律上直接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的特别主体。但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凡是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都是把二者并举规定的,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征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形式税收征管权和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也是依法进行税收征收行为和税务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又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这三个机关独立分工负责。  (三)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第三人,包括纳税担保人和税务代理人  1.纳

7、税担保人:指为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2.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理其办理税务事宜的机构和人员。他不是税收征纳活动中的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及服务。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理论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并未严格地加以区分,从现行税法的规定来看,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纳税主体是否包括纳税人,税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主体的范围是一个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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