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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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我国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并无交叉适用的情况发生,而是分别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解决。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经常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叉存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协调这两种诉讼程序在此类案件中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L.事诉讼程序交叉案件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两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请求,依据案件的关联性,人民法院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的司法活动,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附带诉讼性质不同的两种诉讼程序的合并,附带只是程序上的附带,被附带的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是可以分离的,但由于两者在案件中涉及同一法律事实的,就要求其中的行政诉讼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必要的依据,使得在前一案件未做出确定判决前,无法继续审理,这时将案件合并审理可以防止两个案件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这类案件中的行政诉讼又可以称为主诉

3、讼,需要附带解决的民事诉讼称为从诉讼。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双重的法律的适用问题,在法律程序的贯彻执行上也具有双重性。此类案件的解决既要适用行政诉讼法,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既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两个诉讼程序发生冲突时,先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适用,当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程序。  当事人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双重地位。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同时充当原告和被告或

4、者第三人。行政机关在案件中只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与附带的民事诉讼没有关系。正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使得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很大差别。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认定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附带哪些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这类交叉案件中诉讼程序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附带民事案件的提起应以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为前提。其次,行政诉讼和附带的民事诉讼在法律关系上应该具有一定联系。再次,两种诉讼程序可以合并进行。由于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诉讼主体

5、,因此在案件的审理顺序上,也应按照先审理行政诉讼,再审理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最后,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涉及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在行政诉讼中应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  (一)诉讼管辖上的冲突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管辖原则有很大区别,当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的管辖法院与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同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就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首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在此类案件应首先选择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受理行政诉讼中

6、涉及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此类问题就应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一并处理附带的民事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管辖原则。  (二)诉讼时效上的冲突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法通则》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来保障民事权利得到救济。这两种诉讼时效制度的不同规定,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民事权益争议的行政裁决因行政诉讼超过上诉期而生效,但民事诉讼判决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的情况发生。此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部分仍保有上诉权。此时

7、当事人要在行政诉讼中继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不可行,因为行政判决中涉及了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且经过上诉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再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与已生效的行政裁决相冲突。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相同,若要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执行程序上的冲突  作为诉讼程序的最终环节,判决的执行关系到法院的判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和得到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判决的执行包含两个执行主体,人民法院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执行此类案件的生效判决,因此

8、在执行程序上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不同的规定导致的交叉适用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此类案件的执行原则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完成,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应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案件。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并判决并生效后,则分别依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判决相分离,或者判决本身有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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