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案件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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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案件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设立摘要: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审查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国现行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因此,通过设立再审审查听证程序对提起再审事由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本文从审查听证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该制度的性质和原则、以及具体程序设置的角度进行了初步构架和探讨。  正文: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有学者认为,再审制度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在内的不完善程序正义模式的补救性程序和制度,“其目的无非在于使

2、这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变得完善起来,或者使之尽量地接近于完善。”[i]通说认为,再审制度贯彻了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司法理念,具有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等功能[i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中规定了民事案件提起再审的三种情形,即: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裁决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的;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提起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而再审的;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通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

3、序的规定具有种种不合理之处,如提起再审主体的多元化、再审程序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当事人再审诉权的缺失等等。面对诸多问题,学者们也进行了很多探讨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拟对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审查听证制度进行相关研究。一、设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过程中,由指定承办法官主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对涉案新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审适用程序及其他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进行质辩和审查的制度。在现代司法理念中,对司法权威和既判力的维护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经写到:

4、“即使法律被仔细的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iii]通常认为,案件只要经过了正当程序的终局审理,其裁判即具有了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既判力,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消,并可以约束作出裁判的法院和案件双方当事人,使法律关系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iv]再审程序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对终审裁判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通过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以实现对错误终局裁决的纠正。基于此,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

5、”,其特殊性在于并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一样被频繁使用,只能作为对无法避免的司法错误进行一种事后的、额外的救济方式而出现和存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至214条对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要有一个审查的过程,但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何进行审查、法院在

6、审查中依据什么程序、审查的期限是多少、当事人在审查中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否享有申请回避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这些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据此,通过设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再审事由法定化的追求。在民事案件再审过程中,对当事人提起的申请经过这样一遍过滤以后,主审法官可以在听证的基础和结果上,直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并且对后续再审的进行也打下了基础。二、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性质和原则传统意义上的听证,

7、多是指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再审审查听证制度应该包含以下特征:一、公开性。公开性是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基本属性。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实行效果来看,客观上体现为通过申请再审,当事人为法院发现错案提供了线索,而并非真正实现了当事人的再审诉权。民事再审设立目的在于为可能存在的错案提供救济的正当程序保障,其程序启动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生效裁判的效力,进而影响到原审双方当

8、事人的既定利益。所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听证就至关重要,需要在公开的前提下由原审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v]二、非诉性。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审查听证程序并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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