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和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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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和解体系摘 要本文旨在详细论述和解体系的前提下,提出构建诉讼中自治和解制度的立法设想,本文分析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自治和解的现实可行性和客观必要,可以在法律上确认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效力,确立自治和解可以给予当事人更加自立,宽松的环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实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加充分发挥出我国在解决民事纠纷领域中的优势。本文详细阐述了我国和解制度的构建,通过对和解的协议条款,和解的形式以及自治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自治和解的法律后果等详细分析,明解其法律性质和表现形式,理清它与调解

2、,撤诉的关系,在立法上确立与撤诉、调解并行不悖的自治和解,使之相辅为用,以完善我国的和解制度,补充现行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充分发挥和解应有的功效。和解协议本质,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变更或者终止原有法律关系以达到息诉的协议,在目前我国法律建设的进程中完善和解制度,补充现行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对于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繁重审判任务的难题,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分理利用和诉讼效益,树立司法的权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对于及时解

3、决纠纷,减少诉累,有着重要意义。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的规定仅有两条,即审判阶段的和解与执行阶段的和解,且较原则,过去笼统和抽象,难以适应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本文旨在详细论述和解体系的前提下,提出构建诉讼中自治和解制度的立法设想,对诉讼中自治和解的要件,条款及法律后果加以阐述,调解并行不悖的自治和解,使之相辅为用,以完善我国的和解制度,补充现行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充分分发挥和解应有的功效。一、确立民事诉讼中自治和解和现实可行性与客观必要。自治和解反映了合意的本质,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简言之,自

4、治和解即赋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的结案方式。民事纠纷产生于私权领域,当事人具有合意解决争议的权利,构建民事诉讼中的自治和解,进一步明确合意的主动性,决定权在当事人先例处分权的真正内涵,对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使其享有更为完善的结案方式选择权也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适时地建立自治和解还可以提高案件审结率,以减轻法院面临的巨大压力。建立民事诉讼中的自治和解,可以在法律上确认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和解是平

5、等、公平、自愿原则下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法官的主持或核准又能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保证了和解协议自身的合法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上确认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建立民事诉讼中的自治和解,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弱化庭前准备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其核心在于程序的变化。弱化庭前准备工作就是其中的一环。而目前,为了贯彻调解原则,庭前准备工作起了很大作用,它保证了调解可以在此阶段找到契合点。实行改革必然会使现在的试行调解失去存在的基础,而建立自治和解正可以适应改革的需要。总之,

6、研究和解问题,确立自治和解可以给予当事人以更加自主,宽松的环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实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的最终审查确认又保证和监督了当事人的依法行使其处分权,使当事人能够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同时,也避免了法院调解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两者形成互补,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我国在解决民事纠纷领域中的优势。二、我国和解制度之构建1、概述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或核准下,由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互相让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7、权利,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记入笔录或依协议作出裁判,以终结全部或部分诉讼的活动。其基本特征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合意达成协议的行为,其有实际处分权的诉讼参加人是和解的主体;二是和解应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三是和解的目的是终结全部或部分诉讼,且和解协议必须经法定程序记入案卷或通过裁判发生终结诉讼的效力。2、和解的性质对和解的法律性质,学者之间分歧较大,主要有四种观点:1、私法行为说。此说认为诉讼上的和解,是于诉讼标的所为之私法上和解契约,其所以发终结诉讼的效果,乃因关于诉讼的争执已终止,

8、因欠缺诉讼的对象,故赋予与确定判决同一的效果,法律规定应将和解契约记载于笔录。系对于和解加以公证而设之规定。2、诉讼行为说。此说认为诉讼上和解与私法上的和解完全不同的另一诉讼行为,私法上和解的内容,仅系诉讼法上和解的缘由。3、两行为并存说。此说是讲诉讼上和解为私法上和解契约与终结诉讼之合意的诉讼行为,两者并存。4、一行为两性质说。此说认为诉讼上和解虽为一个行为,但同时具有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的性质。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和解的本质是诉讼各方自愿妥协,通过处分自己的权利而化解纠纷,终止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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