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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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影响【内容提要】文章首先概括了外资法的特点,然后对外资法中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11)可以说,在外商投资方面,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是地方性法律规范。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实行优于内资企业的投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以优惠待遇吸引外商投资是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优惠待遇的主要内容可简述如下:  第一,税收优惠。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各种税收优惠是外资法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率。虽然法律规

2、定,在某种条件下内资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但实践中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总税负尽管与内资企业持平(30%的企业所得税附加3%的地方所得税),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港口、

3、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将利润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根据《合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工

4、具及自用办公设备,外商投资企业为出口产品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可免征关税。此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还可根据当地情况,给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上述税收优惠内资企业不能享受。  第二,土地使用费优惠。《合资法实施条例》及《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费优惠作了原则性规定: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

5、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可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各地方政府根据这些原则性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优惠作了具体规范。如《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1989年)规定:对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提出减免土地使用费申请,经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减免;经营年限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

6、起再按当地标准减半缴纳三年。《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1年)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五年至十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至十五年;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至三十年。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2)中规定:凡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

7、,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第三,出资优惠。即对内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临时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才能申请公司登记。这说明内资企业只有在缴足认缴资本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营业执照,不得先设立后出资

8、。但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先设立后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后出资。出资既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付。一次性缴清的,在营业执照签发后6个月内办理;分期缴付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表明,外资企业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设立。  第四,外汇管理优惠。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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