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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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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审前辩护的困境及出路的论文论文关键词:审前辩护诉讼行为预审法官救济制裁 论文摘要: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学界主张增设权利的方案不能解决问题症结。赋予审前辩护活动以诉讼行为的机能,为律师提供救济渠道,设立中立裁决机构,确立“宣告无效”的裁决方式,是解决审前辩护难的根本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律师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存在着诸多困难,譬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 针对这些困境,学界开出的药方主要有:第一,针对阅卷
2、难,主张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首先,阅卷难的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有意不配合。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将次要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移送,而真正的主要证据藏而不露,把它做为“重型炮弹”到法庭庭审中才打出来,企图使辩护律师措手不及,处于被动地位;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竟然借口经费紧张,无复印设备,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出庭的证人名单,所有的证据材料统统不移送,剥夺庭前律师的阅卷权。其次,针对这种原因,应当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或在审判进行中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的一种制度。证据展示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是控方,控方应向辩护律师展示的证据包括其获取的能证明被追
3、诉者有罪、无罪或罪轻的一切证据。.有的学者并依此认为,只有从立法上确立证据展示制度,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才能真正得到落实,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以维护,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第二,针对调查取证难,主张赋予律师侦查在场权和签字权。有的学者认为赋予律师侦查在场权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还是相当有限的,这与当前立法关于律师权利的配置缺陷不无关系。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心理安慰和支撑,增强其自我辩护的能力,弥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不足。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尽
4、早介入诉讼了解案情,尤其是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即在场聆听,可以了解第一手材料,为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此,有的学者还设计了我国律师在场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规定适用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在场权的时间及辩护律师的身份,律师在场权的行使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完善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等。 第三,针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难,认为原因在缺乏宪法依据,主张修改宪法。有的学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之一是缺乏宪法上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成为刑事诉讼法确认辩护权的宪
5、法依据。但是宪法的规定是有问题的。一方面,我国宪法承袭了前苏联的“司法原则模式”,将辩护权写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那一章,并且是在宣告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原则后,续而宣告辩护原则。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不是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内容,因此,还算不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前苏联宪法关于辩护权的规定极为相似,实际上反映出制宪时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此后宪法虽几经修改,但该模式仍一直延续至今。而该条款的问题也一直延续至今。有的学者并依此主张通过修改宪法解决这一问题。在修改宪法辩护权条款时,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那一章节删除,
6、写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将其明确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针对审前辩护难的问题,除了上述主张以外,有的学者还提出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有的学者还建议改革强制措施制度,建立一种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听证程序等。 上述这些主张,对于解决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不失为一种思路。但是,这些思路切实可行吗?实施后真的有效吗?譬如通过修改宪法来重新定位辩护权,问题是修改宪法的做法容易吗?又譬如赋予律师侦查阶段在场权,问题是假如真的赋予律师在场权,律师审前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吗?在没有救济渠道的情形下,辩护律师真的愿意接
7、受这项权利吗?这种增加新权利、建构新制度的做法,会不会又落入以往的“增加新权利、建构新制度——无法落实——再增加权利、建构制度——又无法落实”的窠臼?针对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能不能换一种角度,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切实可行并实施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便是本文的着力所在。 二、解决问题的前提——如何定位审前辩护 庭审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向法庭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以便说服法庭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论的诉讼活动。审判前的辩护,是指辩护方在侦查起诉阶段所做的防御准备活动。庭审中的辩护属于诉讼行为。然而,审前辩护在我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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