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前辩护的困境及出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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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审前辩护的困境及出路论文论文关键词:审前辩护诉讼行为预审法官救济制裁论文摘要: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学界主张增设权利的方案不能解决问题症结。赋予审前辩护活动以诉讼行为的机能,为律师提供救济渠道,设立中立裁决机构,确立“宣告无效”的裁决方式,是解决审前辩护难的根本途径。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律师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存在着诸多困难,譬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freeledyPrecedes

2、Rights)的理念,并强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rightedyisnotright)。因为在某一权利受到侵犯之后,被侵权者如果根本无法诉诸司法裁判机构,也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该权利的存在将毫无意义。审前辩护权利的救济渠道必须由一个中立的裁判机构来铺设。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自己的审前辩护权利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侵犯,可以向该中立的裁判机构申请救济。该中立的裁判机构如果裁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辩护律师的审前辩护权利,就可以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制裁,以保障辩护律师的审前辩

3、护权。1.救济机构的选择建立。针对审前侦查、起诉活动和律师的辩护活动,需要设立一个中立的裁判机构。那么,在我国目前,如何选择建立这样的中立裁决机构?首先考察一下国外的做法。美国法律规定,被逮捕的当事人应当在最迟48小时之内就送到治安法官面前接受初次聆讯,由地方治安法官裁决该当事人是被继续羁押还是被保释。实践中,警察为了保证不突破这个时间,往往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将当事人送到法庭。因此,在接受治安法官审讯之前,当事人实际上大部分时间是被羁押在法庭的候审室里。司法程序有明确严格的限制,但是犯罪行为的发生是随时

4、的,所以治安法官非常繁忙,治安法庭往往是24小时上班,随时接待警方和开庭。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设立一种“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的司法裁判官员,使其按照令状主义的要求,对那些涉及限制嫌疑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授权,并负责为辩护方提供司法救济。例如,法国实行预审法官制度。预审法官可以召集警察,决定是否对某人开始侦查,而且直到2000年,还有权决定是羁押还是保释有关人员。这些预审行动一经完成,预审法官便真正开始其司法裁判工作。如果案件中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则没有必要继续对受审查人进行追诉,预审法

5、官做出“不予起诉裁定”;相反,如果经认定的证据可以使预审法官形成内心确信,那么,受审查人就将被移送审判法庭接受审判,预审法官由此做出“向审判法庭移送案件裁定”。其次,实践中的尝试。2003年,我国刑事司法实务部门领域开展司法改革研究活动。由于考虑到外界对检察机关同时行使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致使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产生过多的非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将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案件中所享有的批准逮捕权移交给法院。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出于自身考虑,没有接受该建议。就这样,我国在审前侦查活动中建立司法审查的尝试

6、就此中止。最后,现实的选择。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现实的选择是在法院内部设立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来裁判审前活动。首先,由法院来担任中立的裁决机构角色。能够充当中立裁判者的只能是法院,而不能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后两个机构是审前活动中的的当事人一方,与裁决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充当裁判者会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使得裁判者无法保持最起码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在审判前阶段,如果存在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等司法官员,则有关的程序性申请就应由这些司法官员担任裁判者。这样,

7、辩护律师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解除羁押措施,或者申请变更为保释。预审法官应当就此申请举行专门的审前听证程序,以给予控辩双方表达程序性异议的机会。辩护律师便可以在此阶段获得救济机会。其次,由法院内部的预审法官来担任裁判者。关于预审法官的职责主要有: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监督侦查活动。关于预审法官的设置,可以这样设计,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撤销立案庭中的刑事立案功能,建立刑事预审庭。对于不服同级人民检察员逮捕和羁押决定的,由同级人民法院预审庭预审法官对羁押的合法性与相宜性做出裁定。关于预审法官的

8、资质,应当要求与审判法官完全相同。2.制裁措施的选择确立。实施救济的中立裁判机构已经设立,预审法官的职责也已明确。接下来的问题是,预审法官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前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如何行使裁决权?对审前活动进行裁判属于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不同,程序性裁判并不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量刑等实体性问题,而是法官或依据职权或根据控辩双方所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活动。首先,程序性裁决的种类。预审法官对辩护律师就审前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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