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改革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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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改革的论文论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全面借鉴苏联的经验,之后随着政治运动的不断出现,法学教育进入了黑暗时期。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同时,大量的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以及政

2、治运动中的积极分子被充实到司法系统中,大学法律教育的职能、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

3、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

4、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渠道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

5、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

6、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

7、资格,这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

8、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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