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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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作者】刘喜堂【正文】乡村社区是人类社会中形成最早的社区形式。我国目前乡村社区的最主要特点是以自然村落作为划分社区的根据。一般来讲,每一个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庄就是一个乡村社区单位。当然也有例外,一些较小的村落聚居区,也有以几个小的自然村落形成一个社区的。这多半是由于血缘、历史等原因造成的。在乡村社区的形成过程中,也有行政干预的痕迹。当代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管理实行的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日渐成为村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有效中介。另外,村委会

2、的设立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一般设在自然村”。〔1〕因此,用村委会作为划分当代中国乡村社区单位的主要标志是可行的。权力结构是乡村社区的重要内容。分析社区权力结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区的历史、发展、资源配置、劳动力情况等以及社区建设的种种因素。一、历史早期农业人群的聚居是以血缘为纽带的。血缘关系在早期乡村社区的形成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赖有这种血缘家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2〕定居了的氏族就是乡村社区的雏形。因此,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构成在我国

3、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当代。村落是我国最早的乡村管理单元,也是最基本的社区组织单位。秦以后的封建社会,尽管乡村管理制度经历过乡亭制、三长制、乡里制、村社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但基本内涵没有变,即以村落社区为单位的乡村管理模式带有较强的自治性质,并不完全依赖政府行政机构的命令。自秦迄清的国家权力机构一般只延伸到县,并无例外。由于国家机构在乡村社区的弱化而引起的权力真空主要靠乡村社区自身的势力调控网来填充。也就是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型权力结构。活跃在乡村社区的众多乡绅,上对

4、官府,下对小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权力的发散除了依靠国家机器发布的政策、法律和命令外,主要靠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伦理道德观念。“三纲五常”成为规范乡村社区人文行为的最根本的标准。“凡民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揭其名号于中,以劝善导俗”。〔3〕有的学者把我国传统的村落家族文化归纳为八大特征: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4〕与此相联系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也有着相似的特征。1、家族性。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是乡村社区存在的前提。基于原始社会遗留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居又是村落

5、家族共同存在的基础。早期的乡村社区就以共同体成员的血缘认同结成一个紧密的整体。如果把一个乡村社区看成一个大家族,其内部的权力构成是严格按照辈份制度确定的,充分反映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别,人道之大者也”的儒家人伦等级思想。〔5〕在这里,社区的权力秩序适应了家族的血缘秩序。辈份意味着家族(社区)内部的权势划分,辈份高的人权力也大,反之亦然。当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单一家族构成的乡村社区不再成为唯一,单姓村落社区、主姓家族构成的村落社区和多姓村落社区都存在。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强弱程度各异,但家族

6、性仍是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主要特色。2、等级性。源于血缘关系的中央集权制是古代中国政府的权力构成模式,它同样也是乡村社区(家族)权力结构的扩张。血缘关系本身制作出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等级梯度,每个人根据自己在血缘上的亲疏远近排定地位。在一个自然村落(乡村社区单元)中,每个人一出生就决定了他在这个等级系统中的地位。在家庭中,父母具有绝对的权威,儿子违抗父母之命就要受到严惩,甚至被处死。在社区中,年纪大而辈份高、有知识的长者被称为“乡绅”,拥有绝对的权威,并得到国家法律及传统政治思想的认可和支持。3、封

7、闭性。封闭性是由我国传统农耕文明的自给自足性引发的。主要表现在社区同社区之间缺乏常规性联系机制,没有经济的、文化的和人际上的广泛交往。“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6〕,这是我国传统乡村社区的真实写照。这种封闭性是同生产力的低下和社会经济力量的弱小相统一的。少数乡绅精英的权力来源于血缘地位(伴以财产、受教育程度等),是不可逾越的,也是无法被取代或受外来势力侵袭的。他们利用自己的血缘权威,依靠约定俗成和继承下来的习俗、习惯维持社区秩序,从而使封闭性的乡

8、村社区又具有超常的稳定性。近代以来,伴随着国家政体的变更,乡村社区的权力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中央和各地军阀政权为获得更多的赋税收入,不断强化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威,冲击着家族型乡村乡绅精英们。所以,在20、30年代,“在国家权力的深入,战乱以及经济状况恶化等因素联合作用下,有声望的乡村精英不是逃离村庄,便是由富变穷,那种名副其实的保护人(乡村社区领袖)在逐渐减少”。〔7〕但是,家族势力的消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必须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更何况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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