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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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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财产犯中的占有的论文关键词:财产犯;占有的有无;占有的归属内容提要:财产犯是侵害他人对财物占有的犯罪,因此,占有在财产犯的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财产犯的占有包括占有的有无和占有的归属两大方面的内容,涉及刑法占有的特征、要素;具有对等关系、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以及包装物的占有;死者的占有和存款的占有等具体问题。在上述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结合刑法与民法的不同要求综合判断。财产犯罪当中,“占有”在两个方面成为问题:一是“占有”是否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二是占有的有无和归属该如何判断。其中,前者是有关财产犯的保护客体问题,后者是有关财产犯的成立条件问题。本文探讨的是后者。 作为财产犯成立条件的
2、“占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占有”是否存在的问题,即财产犯的被害人是否现实地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其在区分罪与非罪上具有意义。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都以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为前提。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将该占有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支配之下的时候,就要构成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否则,就不构成上述犯罪。二是“占有”的归属问题,即财物的占有确实存在,但应当归属于谁存在争议的场合,其对区分财产犯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主要包括共同占有物、包装物以及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当然要注意的是,占有的归属,本质上也是有无占有问题的一种,只是在表现形式上和前者存在若干差别而已。. 我国
3、刑法学说在财产犯罪的探讨上历来只是强调对财产犯的保护客体即保护法益和犯罪对象即有体物、无体物的分析,而忽视了财产犯本质上是破坏他人占有的犯罪(但侵占罪属于例外),因此,对财产犯中的占有鲜有研究。同时,占有又是一个民法概念,探讨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概念免不了要结合民法上的分析。但从我国目前仅有的一些研究来看,对此似乎重视不够,不是直接将民法上的占有看作为财产犯中的占有,就是过分强调刑法的特点,将民法的理解撇在一边,最终造成财产犯占有的认定上的各种观点林立,司法实践无所适从。[1]基于以上问题,笔者拟对财产犯罪中的占有进行深入探讨。 一、财产犯中的占有的特征 为了明确财产犯中的占有的特征,首先必
4、须了解民法上的占有。占有本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实际控制的一种状态,因此,我国《物权法》专设第五编,规定有关占有的规则。其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民法上的占有的性质,存在权利说和事实说之争。权利说认为,占有本身虽然是一种事实,但法律既予以保护而赋予一定效力,使占有人得享有由占有所发生的利益,因此不得不称之为权利。日本学者采用了这种立场,认为占有权是将占有事实作为法律要件所发生的物权。[2]《日本民法》设占有权专章,并分4节,用26个
5、条文对占有权的效力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相反地,事实说认为,占有仅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但这种事实在民法上却有一定效力,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意义。这种保护是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该种事实状态是否基于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则在所不问。《德国民法典》就采用这种立场。其以19个条文的篇幅对占有作了详细规定,但并不认为其是权利,而只是将其看作为事实。 我国《物权法》在草案阶段,曾经将占有界定为事实,但最终定稿时,考虑争议太大,就将这一条删除了。尽管如此,现在,绝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事实说,理由是:(1)《物权法》对占有的性质看似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将占有一编单独加以规定,并且只是规定为“占有”,而没有
6、规定为“占有权”的现实来看,现行法已经明确地将占有看作为一种事实状态,而没有看作为一种权利;[3](2)《物权法》对所有权的定义当中就包括了占有。如果说占有是一种权利,就使得权利当中又包含权利,容易混淆占有行为本身和占有产生的法律效果,取消权利和权能之间的区别,造成解释上的困难;[4](3)如果将占有限定为占有权,那么,只能在确定为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法律才能够对占有提供保护。但是,这种做法显然和《物权法》第245条对占有人的保护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规定相矛盾。同时,占有人在请求法律保护时还要对权利的合法取得负举证责任,而上述两个方面,显然都和将占有作为建设临时和平秩序的功能不符。[5]由于上
7、述理由,一般认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实际上是采用了事实说的见解。 从事实说的立场出发,民法学的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是指民事主体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占有人必须基于一定的主观状态,即具有占有意思。某人即便脚下踩到某物,但未意识到自己对该物的控制的时候,也不能构成占有。二是必须在客观上形成对物的控制,即必须借助于自然或者法律的控制力与物发生某种接触。如两人同时发现了远处的遗忘物,都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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