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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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的论文  摘要: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已涉及到国家在环境、人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人权等方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这些国际义务,协调、解决它们与国家投资条约义务间的冲突,有两种进路:一是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二是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规则。通过这两种进路,可以使维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仲裁中得以合理地适用,实现维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益与公共利益间的适当平衡。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非投资国际义务;适用进路  各国普遍认为

2、,吸引国际投资是发展国家经济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为此,各国间制定了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来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到2008年中期,国际社会中已经有超过2600个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以下简称bits),而且规定包含类似bits中投资保护条款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注:seeunctad,iiamonitorno.2(2008),athttp///en/docs/ple,hoann,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busi

3、nessandhumanrights:keyissuesandopportunities,iisdpublications,feb.2008;humanrights,tradeandinvestment,reportoftheunhighmissionerforhumanrights,2003,e/.4/sub.2/2003/9;rémibachandandstéphanierousseau,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humanrights:politicalandlegalissues

4、,rightsdemocracypublications,2003;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sub-m.onthepromotionofhumanrights,reportofthehighmissionerforhumanrights,tradeandinvestment,u.n.doc.e/.4/sub.2/2003/9(july2,2003).)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来看,目前与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的其他方面国际义务主要集中在国际环境法、人类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人权法

5、等国际法领域。(注:如2000年的“myers公司诉加拿大案”和“santaelena公司诉哥斯达黎加案”涉及被诉国家的国际环境义务;“1992年的spp公司诉埃及案”涉及保护人类文化自然遗产的国际义务;2003年的“suez等诉阿根廷案”、2008年的“glamis公司诉美国等案”涉及国际人权义务。)国家为履行这些方面的国际义务,实现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注:公共利益既可以指国家以及它的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可以包含人类的共同利益。seeblack’slaensagv.republicofargentina,icsi

6、dcaseno.arb/02/8,decisiononjurisdiction(3august2004),par.81;“sgs诉菲律宾政府案”的仲裁庭认为:在解决条约(投资条约)解释中的不确定性问题时做出有利于投资的解释是合法的。seesgss.a.v.philippines,icsidcaseno.arb/02/6(29january2004),par.116.)另一方面,由于不具有必须的专业知识,仲裁员在仲裁中经常没有适当地考虑投资东道国外资管制措施所维护的错综复杂的公共利益事项[4]14。在涉及到国家的非

7、投资国际义务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目前还没有一例仲裁案件,仲裁庭通过直接适用有关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免除或减轻东道国因履行其他国际义务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5]14-17。  当前的国际法逐渐在整体上出现了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取向的发展趋势[6]113。个人私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守不损害第三人、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损害全人类和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共同利益这一原则。国际投资法中给予外国投资者不断增强的“权利话语”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东道国主权权力的过分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忽视。美国学者玛丽

8、226;安•格伦顿指出,权利的绝对化修辞导致了对权利及权利人的社会维度的忽略、责任话语的缺失,使得个人利益凌驾于公益之上[7]101。利益平衡是法的基本价值——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换言之,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8]370。国际投资法制也概莫能外,其中应合理地体现利益平衡原则。这就要求国际投资仲裁庭在裁决与国家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非投资国际义务有关的投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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