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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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论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L.法国版权中关于作品精神权利的规定及其法理依据  法国是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时间较早和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国最初的版权立法,即1791年《表演权法》和1793年《复制法》,除了规定经济权利外,还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精神权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第二编作者权利中,将精神权利放在财产权利的前面,其中从L.121-1条到L.121-8条规定了精神权利,主要规定了四项精神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收回权。法国的版权法还规定,对于所有外国作者的精神权利都与以保护,法国版权法对外国作品作者的经济权利的

2、保护是基于其本国与法国是否有互惠的条约或者协议,但是,法国对外国作品中的精神权利的保护则是绝对的,不要求与任何国家有互惠条约或协议。这就意味着,即使有些国家没有和法国建立版权保护的关系,有关作者的精神权利,尤其是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法国都会受到保护的。  法国版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程度非常之高,法国被称为"作者权体系"国家。"作者权体系"是以天赋人权为其立法的哲学基础,依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任何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都要受到保护。一般认为,作者就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是先有精神权利的产生后有经济权利的产生。而且作者的精神权利独立于经济权利而存在,甚至当所有的精神权利都不存在的

3、时候,仍然有精神权利的存在。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对作品不但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  法国最初的版权法是以保护出版者利益为中心的的法律,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中心的现代意义的版权法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作品日益商品化和广泛利用而产生的。因为作品的出版越来越多,不仅出版者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作者也开始更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原来的"出版权"本为已经逐步转化为"作者权"本位。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关注作品作者权利,强调作者权的"人格"属性,提出了作者精神权利理论:即作者不

4、仅对其创作的作品形式享有所有权,而且对其创作的思想也享有所有权。延伸之,作者将其作品所有权转让时,作者对思想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这种观点显然没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不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在作者精神权利理论的基础上,将作者作品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区分,作者权利进一步得到扩张,作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也凸显出来,为了平衡二者的利益,法律在财产权利方面做了限制,比如增加合理使用制度,与此同时,又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分开进行保护,继而出现精神权利一元论和二元论观点。  美国版权法中关于作品精神权利的规定及其法理依据  美国版权法在精神权利方面的规定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不保护作

5、品精神权利,甚至连作者基于作品而享有的名誉都不予以保护。1790年制定的《版权法》中,所确认的"版权"仅是被视为一种纯粹的财产权的法律,并不涉及作者的精神权利。第二阶段,美国法律开始有限地护作品精神权利,但是还是没有单独体现在立法之中,而是通过其他普通法来有限地保护。因为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获得救济不力的频繁发生,使得法官们开始思考用一些补救的办法来弥补,就出现了援引普通法来保护精神权利的实践。第三个阶段,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作者精神权利保护。1989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这促使美国进行精神权利保护立法。1990年美国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来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

6、者的精神权利,相关规定已纳入《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但是在成文法中规定的精神权利保护内容真是少之又少,《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也只是保护两项精神权利:表明作者身份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整体趋势来讲,美国的版权立法正在逐步向精神权利倾斜。  美国版权法为"版权体系"。"版权体系"以经济价值观为其版权立法的哲学基础。这是因为美国是深受经济垄断观念和财产神圣的财产观念的影响,其立法的初衷在于保护现代文化传播功效的实现,鼓励人们对精神产品生产和出版进行投资,从而注重保护作品作者的经济权利,没有顾及到作者的精神权利。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激励说"立法原则,及法律赋予作者

7、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热情,从而为社会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是对作者经济利益予以保护。  1976年的"吉廉姆"案之后,美国法院逐渐认识到,作为美国版权法基础的经济激励学说已不能解决艺术家在精神权利受侵犯之后获得救济不力的问题,这也有力的推动了美国版权关于精神权利立法的进程。美国国会的报告中指出,关于表明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无论是在加入之前还是在加入之后都是一样的。法院可以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可以解释成文法的规定,可以考虑外国的做法来保护精神权利。报告强调出版权以外的法律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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