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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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原文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原刊地名】兰州【原刊期号】200203【原刊页号】79~83【分类号】D413【分类名】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复印期号】200301【标题】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作者】罗思荣【作者简介】罗思荣(1962—),男,杭州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罗思荣,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2【内容提要】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往往存在瑕疵,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

2、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有必要加以完善。【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正文】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内涵及其表现  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将多数股东的意思吸收为公司团体的意思,以实现公司维持目的的制度。为了使公司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进行公司经营与运作,资本多数决原则乃是此精神在公司决议时的具体体现。股东大会决议有约束公司及其机关的效力,因此,其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

3、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该决议就可因存在瑕疵而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因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而产生。因此,决议瑕疵又可分为程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瑕疵。  程序瑕疵是指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所经过的程序存在缺陷。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综观各国公司立法,无不将召集程序、决议方法等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作为公司法的内容而加以详细规定,以防止因程序的不当而给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然而,法律对决议程序的规定常常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被有意无意地忽视

4、甚至摒弃,造成决议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上的瑕疵包括召集程序的瑕疵和决议方法的瑕疵。  召集程序是股东大会召开的准备阶段,其所要解决的是股东大会由谁召集,如何召集的问题。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召集决议的瑕疵。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而董事会若要召集股东大会,须在董事会上对此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如作出决议,则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或决议通过的人数不符合上述规定者,

5、该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而据此召集的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就存在瑕疵。董事会会议由无召集权人召集、通知方式违法或表决权计算方法违法,同样可导致据此召集的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的瑕疵。二是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无召集权。国外的公司立法及判例一般都确立了代表董事制度,并规定由代表董事为股东大会召集权人。如根据韩国公司法判例,虽然有董事会的召集决议,但由非代表董事或章程上的非召集权人召集的情形,属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消除原因;根据少数股东或监事的请求召集股东大会时,也应由正当的召集权人召集。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05条规

6、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由谁行使召集权,因此,人们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是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还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统一行使争议较大。法律的这一空白给实践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的行使带来了一定的混乱。笔者以为,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的代表董事制度,明确规定董事长为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人,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权。三是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瑕疵。为了保障股东能准时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韩国商法》第36

7、3条第1款规定:“通知应于开会之前两周进行,公告应于开会之前三周进行。”我国《公司法》第105条也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未向部分股东进行召集通知、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通知以及通知的事项不全等,都属于召集程序瑕疵中的通知瑕疵。四是目的外事项的决议。目的外事项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召集股东大会目的以外的事项进行决议。召集股东大会的目的必须记载于召集通知上,我国《公司法》第105条规定:“

8、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虽然我国公司法明确排除和临时股东大会就目的外事项进行决议的可能,但没有明确股东年会是否可以进行目的外事项决议,此乃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个疏漏。虽此问题可“举轻以明重”,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但笔者认为应在修改《公司法》时,对此作一明确规定。  决议方法的瑕疵极有可能造成股东大会决议本身的瑕疵。从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看,决议方法瑕疵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1)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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