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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及其完善论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及其完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内容相比于2006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虽然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并没有很大的改进,但是基于目前非公允关联交易频繁发生的现象,我们仍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新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案例引入紫鑫药业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销售、药用动植物种养殖为一体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200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是紫鑫药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1.2008年11月5日,紫鑫药业与杨录军、李文静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书》
2、,收购杨录军、李文静所持有的草还丹药业全部股权。本次收购后,草还丹药业成为紫鑫药业的全资子公司。在完成本次收购后草还丹药业优良的品种与本公司的市场营销体系及资金优势相结合,效益大幅提升,为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626,195.53元,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7,999,280.56元,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30,891,859.04元,2011年1-6月实现净利润为71,566,650.17元。2008年11月25日,草还丹药业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2010年9月5日,紫鑫药业全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还丹药业)与吉林正德药业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药业)签署了《人参购销合同》,正德药业向草还丹药业采购参片,合同金额34,373,722.00元。 3.2010年9月15日,紫鑫药业与正德药业签署了两份《购销合同》,正德药业向公司采购红参,合同金额总计34,703,900.00元。 4.2010年11月10日,草还丹药业与通化鸿涛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鸿涛)签署了《人参购销合同》,通化鸿涛向草还丹药业采购参段,合同金额17,662,500.00元。 5.2011年5月,紫鑫药业公司与通化鸿涛签署了《原材料采购合同》,通化鸿涛向本公司采购红参丝,合同金额总计13,760,000.00元。2011年7月,
4、本公司与通化鸿涛签署了《原材料采购合同》,通化鸿涛向本公司采购红参,合同金额总计69,760,000.00元。 在完成上述交易之后,2011年紫鑫药业实现净利润21728.3万元,而在2011年10月份的自查报告中,紫鑫药业公布了自查报告,承认与正德药业、通化鸿涛,及收购草还丹药业股权存在巨额关联交易。紫鑫药业分布在延边、通化等地上下游客户亦受同一集团所控制,并最终指向了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 (二)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危害 在2011年紫鑫药业的关联交易被披露后,2012年第一季度紫鑫药业的净利润大跌,其股价也是一路下跌,中小股民损失惨重。本文由.L.收集整理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
5、以看出不正当或者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最大的危害就是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还有一些危害,比如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告,误导信息使用者。而且还有可能给国家税收造成影响。 (三)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 新公司法虽然在规范关联交易方面作出了不少规定,但是仍有不足之处。 1.对关联交易界定不明显。关联交易涉及到几个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但是对于关联关系的定义,新公司法只是在附则中作了解释,并没在正文中体现出来,而且对关联关系的描述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过于模糊。再者新公司法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枯骨而具有关联关系。而在现实的真实
6、案例中,就会发生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或许是公正的,但也或许并非是真正公正。 2.制度规定范围不完善。比如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虽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但该立法仅限于上市公司。那么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还有这么多的不是上市公司,这些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由谁来保护?又如,撕开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只有在个案中才出现过,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呢?这也是存在改善的地方。 3.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在新公司法中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控股股东的补
7、偿责任,而仅仅是规定了赔偿责任。并且对于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时如火如何分担举证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这样在实践当中就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4.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新公司法仅仅规定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而仅是一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让独立董事形同虚设,不能起到这项制度本该发挥的作用。 二、新公司法的完善及建议 (一)完善对关联关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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