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初探——试析我国应然立法选择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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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行为理论初探——试析我国应然立法选择的论文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物权立法所采用的一种物权变动理论,也是我国物权立法所应考量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实然物权立法选择为基础,从不同学理角度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及其合理性,同时论证了我国物权立法的应然选择,以求鸱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独立性  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是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立法部分采纳了此理论。物权法的制定面临着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故物权行为理论是制定科学物权法所必须讨论的问题。就此问题学界作了较为充分的研

2、究,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要么全面否定,要么全面肯定。我国物权立法并没有完全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其只间接采纳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对物权行为无因性没有采纳。如今,《物权法》虽已制定,但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讨论还未停止。本文通过各个不同学理视角分析物权行为理论,从应然层面上提出我国是否全面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一、问题提出  物权行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并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物权行为制度最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

3、于另一方,才能转移所有权。萨维尼正是在总结和阐释罗马法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对德国法的民法物权体系乃至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也当然其中。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有以下内涵:第一,区分原则,也称物权行为独立性,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第二,抽象原则,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即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成立,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必然导致物之履行行为当然无效和撤销;第三,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行为以交付和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

4、记,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转移物的占有。.由此可推论出,物权行为是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的结合。所谓物权合意,是以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为目的合意。有此合意,原则上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的实际效果,物权的合意本身,不可谓为物权行为。唯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结合始可成立物权行为。也正是基于物权行为的此种特性,物权行为才能从债权行为中获得独立,物权行为无因性也得以提出。  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制定我国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学者研究物权变动模式所必须探讨的问题。在《物权法》制定期间,学界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讨论

5、。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及起源的观点基本一致,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支持者和反对者均大有人在,且大多数学者持全盘否定意见。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在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独立性,没有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对出卖人利益保护不够,但其作为一种制度必然有存在价值,在物权制度中,不能因为其有弊端就因噎废食,对其全盘否定。在《物权法》已制定的环境下,对物权行为理论从应然与实然角度作一定分析,从不同学理角度论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价值及合理性,重新定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意义,必然对完善

6、我国物权制度有所启发。综上所述,我国物权立法应全面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二、问题分析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学者分歧点主要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方面。区分原则利于明确债权和物权法律关系,学者对于此争议不是很大,形式主义原则是物权公示公信的要求,学者对于此争议也不是很大。抽象原则即物权行为无因性由于对出卖人利益保护不够,多遭到学者全盘否定。此部分,笔者试图从不同学理视角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特别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以求能从理论上厘清物权行为,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开辟道路。  (一)从学者诠释分析物权行为理论  学者关于物权行为理论分歧较

7、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一是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1.物权行为理论人为割裂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必然联系,完全是人为的拟制,有违生活常理2.物权行为理论妨害交易公正。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转让出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进行了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后,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根据物权行为无因性,买受人当然取得物之所有权,出卖人只能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这对出卖人是很不公平的,出卖人所获得的权利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3.物权行为的理论过于玄妙,违背交易常识或交易习惯,把一个简单的契约

8、分解为多个契约,民众难以接受,一般法学家也难以理解。  肯定说认为:1.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丰富和发展了法律行为的内涵,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2.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揭示了债权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这一基本法理,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也是来源于社会生活,而不是完全拟制的;3.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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