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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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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的论文关键词:著作权许可法定许可集中许可集体管理组织交易成本内容提要:伴随传播效率的提高,著作权许可由法定权利的简单授予转变为一种复杂多元的交易体系。为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同步提高,法定许可、集中许可与公共许可采取了不同方式,各自的适用范畴也成为著作权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然而,许可效率并不能无原则地配合传播效率。法定许可以法定条件代替协商虽能直接提高许可效率,但却在信息成本与商业模式上带来了新问题。集中许可作为私人创制的许可机制,虽因坚持权利的排他性而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但却使得产业分工能有效反映市场供
2、求关系,实现了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真正契合。引言:著作权许可机制的现实困境在市场环境下,绝大多数的作品创作都旨在满足市场需求,创作者一般并非作品的利用者,因此惟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作品的效用。著作权许可机制的功能,即以交易增助作品价值的有效实现,使作品以最低交易成本达至最能发挥其效用(即支付意愿最高)的主体手中。如果许可成本过高,作品价值将消耗在流转过程中,最终导致著作权市场失灵。长久以来,著作权许可即著作财产权的许可,著作权法根据作品利用方式设定著作财产权类型,著作权许可则授权他人依据法定权利类型利用作品,所以著作权许可的模式单一,立法中
3、也并无太多争议。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主体数量、客体类型与利用方式皆不断增加,著作权交易无论在范围和频率上都远超以往。.cOm如果沿用传统的许可机制,其中的交易成本将抵销甚至超过新技术所降低的成本,致使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脱节。正如美国版权局的一份修法报告所言,既有许可机制的效率远低于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水平,是消费者选择盗版的重要原因。[1]同时,为应对传播效率的提高,著作权许可也由简单的许可合同转变为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授权机制,如何为适应网络技术再次变革既有许可机制,解决因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之间的矛盾导致的著作权市场失灵,已成为全球性
4、的立法难题。最先遭遇许可效率问题的发达国家,由于既定利益分配规则已根深蒂固,各方分歧导致许可机制改革陷入停滞。著作权人以许可效率为重,即以最低成本追求许可收益的最大化,主张许可制度的私人创制,旨在维护数字环境下的版税收益;使用者则以传播效率优先,即以最低成本追求传播范围的最大化,要求权利配置的法定安排,以求降低获取作品的成本。由于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起步不久,所以现有著作权许可机制极为脆弱。在实践中,卡拉ok运营与网吧电影播放等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已在许可模式、许可程序与许可费率等环节受到广泛质疑,网络环境下的音乐、电影与电子图书的著作权许
5、可,已被非法的免费使用所取代;[2]在立法上,2009年为完善法定许可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至今应者寥寥。2012年3月新著作权法草案第1稿公布后,其中的法定许可遭到音乐产业界的强烈抵制,致使7月公布的第2稿完全排除了录音制品制作法定许可。这种在许可模式选择上的重大反复,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畴上也曾出现。关于能否在网络转载报刊作品上适用法定许可,最高院在不同司法解释中曾经做出过不同规定,但最终没有在正式立法中确认。[3]而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的讨论中,网络媒体仍坚持增加这一条款。可以说,随着著作权许可
6、机制复杂程度的日益增加,其立法选择已成为新的争议焦点。针对上述难题,著作权许可制度既需要建构,也面临重构。言其建构,乃是因为著作权许可面对数字技术的挑战,已无法正常运作,必须设计出适应传播效率的新机制,才能维持著作权市场的运作;言其重构,乃是我国著作权许可制度在设立之初,既未合理吸收他国已有经验,也未正确预期本国发展趋势,所以需要从无到有的规划。无论是建构抑或重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的同步提高,而在诸多改革方案中,既有私人创制的许可机制,也有法定安排的解决路径,其中不同权利主体利益交错,不同权利类型彼此冲突,如何兼顾权利人
7、与使用者的利益,如何降低交易成本又不损害经济诱因,不但需要了解不同著作权许可类型的特殊法律构造及其由来,更要比较不同路径之间的制度成本与收益。一、意定与法定的取舍:著作权许可机制的立法争议梳理著作权许可制度功能的实现,要求许可效率须与传播效率同步提高,以降低作品传播中的负外部性。这一立法目标符合各方追求作品效用最大化的利益需求。然而,各方争议的焦点,并非著作权许可的立法目标,而是具体路径选择。由于不同立法选择在具体权利配置上存在差别,所以各方皆坚持有利于己方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这种争议既体现在著作权许可立法的变革历史中,也表现于不同主体所持
8、的理论前见上,导致各国在修法过程中皆未能形成一种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许可机制。(一)建构路径差异:著作权许可立法争议的历史渊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立法争议,并非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而是一直贯穿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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