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再思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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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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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再思考的论文[摘要]本文在肯定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对于反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种种理由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难题均可以得到解决;要真正发挥私人侦探的积极作用,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则。在明确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私人侦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主管机关和准入制度以及受案范围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加以规范。  [关键词]私人侦探;刑事诉讼;法律地位;规范    近年来,关于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讨论,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颇受关注。笔者也热心参与了私人侦探应否介入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认为私人侦探

2、介入刑事诉讼具有积极意义。①然而,在我国,私人侦探业曾遭遇“禁令”②,且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障碍,因此,要实现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反对者的呼声还很高,他们抨击和指责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认为尚存在许多难题无法解决;二是即便这些难题能够解决,那么,如何才能发挥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使其良性发展。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以下思考:    一、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难题的剖析    反对者之所以坚持反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是因为他们认为存在以下难题:第一,曾遭“禁令”,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第三,证据不具合法性

3、。然而,笔者认为,通过深入剖析,这些难题均可以找到答案,进而探寻出解决的路径。.  (一)关于“禁令”  第一,“禁令”既非法律,也非法规,只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规范内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而决定私人侦探应否存在、可否介入诉讼活动,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主体等问题,说到底是法律地位问题。对此,只有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如民事、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况且私人侦探的调查业务与警察的侦查活动交叉,其对警察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会给公安机关造成压力,因此作为“利益相关人”的公安机关本能地抵触也是自然的。所以“禁令”不应成为评判的依据。另外“

4、禁令”出自1993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诸如“侵犯知识产权”、“投资欺诈”、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执行难”等社会现象尚未出现或并不严重;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尚未公布,国民的人权保护特别是诉讼权利保护观念还很淡漠。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抗式、控辩平衡以及司法改革等概念更是无从谈起。在此情况下,要求我们的公安机关去容忍私人侦探,也是强人所难。如今,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日新月异以及世界人权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我国在司法改革、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领域取得了较大成就。与此同时,公安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也有了较大提高,相信,公安机关也会对私人侦探的问题有

5、新的认识。  第二,“无法律依据”的说法有违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法制建设与社会实践发展的关系时指出:“经济在发展,社会在前进,新情况和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解决问题的新经验也会不断产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制建设也必然是一个不断变化、加强、健全、完善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有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经过研究和总结,就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1]这就明确告诉我们,社会实践的发展是法制建设的源泉,对于法制建设的实践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不能因为过去或现在还没有立法来肯定某一事物,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将其置于死地。否则,我国的法制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辉煌成

6、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领域的立法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如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律师法等等。我们必须正视私人侦探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其在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法治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按照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尽快制定出规范私人侦探业的法律法规,变“无法律依据”为“有法可依”。  第三,“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的说法,与法理相悖。众所周知,这里的“部分权力”,主要指“侦查权”。即是说私人侦探侵犯了国家的侦查权。对此,首先必须将国家的侦查权与私人侦探的调查权加以区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

7、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可见,侦查权是国家专门机关决定或批准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而私人侦探在诉讼中所从事的调查确证活动,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只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之托行使调查权。这是一种诉讼权利,与侦查权有着本质区别。这样,“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的说法,不攻自破,“侵犯侦查权”的理论也将无以立足。  (二)关于侵犯隐私权问题  由于私人侦探工作的特殊性质,他们时常会采取跟踪、监听、偷拍、偷录等方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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