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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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与之相适应,调整这种跨国性商事关系的法律也出现了历史性的变革。现代商人法正是这一变革的产物和表现。本文对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商人法,国际商事关系,现代商人法  一、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剧变和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统一的世界市场正在逐渐形成,国际商事贸易关系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而世界各国的法律由于其所赖以存在的

2、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背景不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歧异,不适应国际性商事贸易关系发展的需要,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建立一种新的法律秩序来维护国际商事贸易关系的正常运转。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或法律框架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exMercatoria,Laitthoff,TheUnificationoftheLaonLaericanLegalHistory,1909;Brodhurst,TheMerchantsoftheStaple

3、in3selectEssaysinAnglo-AmericanLegalHistory,1909,p.16.)从某种角度来看,这种新产生的法律可以说就是中世纪商人法的复苏或再现。(注:有些学者认为,“新”商人法不是“旧”商人法的复活,因为商人法从来就没有完全消失过,它只不过因时代的不同而在性质上有所变化而已。参见Schmitthoff,TheUnificationoftheLaitthoff,InternationalBusinessLap;Soc.Probs,1961,p.129.)正如施米托夫教授于1957年在赫尔辛基大学演讲时所指出的,“我

4、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完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注:(英)施米托夫著,程家瑞编,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页。)  现代商人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其产生和发展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固定的发展轨迹的。而其生命力的源泉则要根植于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实践。从本质上说,现代商人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它是国际商事团体或机构根据贸易的需要而创造的一

5、种调整彼此间关系、解决彼此间争议的法律手段。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商人们用它来协调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以保证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商人们在各自的国内贸易活动中形成不同的商事习惯做法并不障碍他们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形成一致的习惯和惯例。毕竟,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按国际的习惯做法来解释,它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代表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成为当事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和促进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重要的法律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际商事领域的这一“法律”统一的唯一驱

6、动力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注:LeonE.Trakman,TheLaercialLaanICo.,1983,p.44.)这种力量在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史上,表现得非常突出。在现代国际商事关系蓬勃发展的今天,这种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力量同样会成为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  总之,国际商事领域的这一重大法律变革的世界性事实,已经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的学者们的广泛注意。而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设立,则正反映了这一时代趋势的要求;同时,它的成立与活动又大大地促进和加快了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与现代商人法的统一化进程。确实,正如

7、南斯拉夫的哥尔德斯坦所指出的:“尽管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新的商人法却在国际贸易领域迅速发展着。现在是承认独立于国内法制度的商人自治法的存在的时候了”。(注:A.Gold?tajn,TheNeasE.Carbonneaued.LexMercatoriaandArbitration:ADiscussionoftheNean)的观点,把现代商人法定义为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注:ExplanatoryReport,DocumentNo.18464,TijdschriftVoorArbitrage,1984,No.4,p.40.)该《仲

8、裁法案》公布以后,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目前法国政府的观点是认为现代商人法不仅包括国际贸易惯例,而且包括跨国商事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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