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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世纪城市法对近现代法律理论的影响【】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不仅是西欧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西欧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中世纪城市法对当时及以后西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启蒙作用,对社会契约理论、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等近现代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城市法;社会契约论;法治理念;法律体系;影响 一、城市法概述 城市法是中世纪在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 (一)城市法的形成与
2、发展 中世纪城市法最早出现于公元9世纪。“11世纪末,城市法开始进入法典化时期。”中世纪后期,西欧城市法又进入同盟法时期。15世纪,由于王权的强化和民族国家的初步形成,城市法独立的发展道路被中断,与西欧的其他法律融为一体。 (二)城市法的渊源和内容 城市法的渊源包括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城市习惯和判例和城市同盟法令。城市法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城市自治权、城市市民权、城市机关、行会制度和民事、刑事与诉讼制度。城市有各种工商业行会组织,“城市或城镇里五花八门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行会,各自都
3、有自己的法令(ordinances)。”城市法肯定了土地转让自由和市民对土地事实上的私有权。“市民或镇民能够合法地通过称为租地权或城镇占有(burgage或to•沃克就指出:“也许在中世纪就产生了这种信仰,即:不管法律是上帝的还是人的,法律应该统治世界。”“法律是为了维护君主、国家和每一个个人的共同利益,他指导着一切道德行为,禁止各种恶习,并且论功行赏或予以惩罚。”中世纪城市法中的法律至上或者法律主治的理念对近现代法律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洛克认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
4、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孟德斯鸠法治理论第二方面的内容就是强调法律至上,以法为断。 2、自由平等 城市法肯定人身自由权是市民享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市民阶层如无身份的自由,商业就无法进行。洛克认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虽然中世纪城市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与近现代自由理论不尽相同,也显得简单与粗糙,但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为后世的自由理论提供了历史渊源。城市法赋予了市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这体现在“在理论上,富人和穷人受到同样的审判。市民享
5、有持有武器的权利,他们享有投票的权利,移民在居住一年零一天之后得被授予与市民相同的权利。外来商人与市民商人平等的权利。”这种以平等为基础的法律意识,对近现代平等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洛克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3、分权制衡 “通过特许状——或者不通过特许状——所建立的政府组织体系在某些重大方面与当代宪政体系相似:城市政府在权力上受到限制;它们通常被分为相互间进行某种制约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这种分权与制衡虽然还很不完善,不能与现
6、代的分权理论与实践相比,但对近现代分权理论提供了历史渊源。洛克把分权和制衡的原则看作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权互相独立、互相制约。 (三)城市法为近现代法律体系的设置提供了雏形 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非常强调城市法律体系对中世纪城市产生的作用,“如果没有城市法律意识和一种城市法律体系,那就根本无法想象欧洲城市和城镇的产生。”中世纪城市法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法律体系对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
7、有重要的导源作用。 1、以宪法为核心 中世纪城市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位核心的。在适用上,“如果法律渊源发生内部相互冲突,那么习惯要服从法规,法规服从法律。”中世纪城市法律体系为近现代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雏形。宪法政治是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近代宪法政治是西方近现代宪法政治之源。而英国近代宪法是从中世纪的法律至上原则和制约王权的特殊法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宪法在近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这一点是与中世纪城市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特点
8、分不开的。 2、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产生于古罗马,但那时只有理论上的意义,并没有付诸于实践。一般认为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是在近代被西欧各国所接受,并在其立法中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但考察中世纪城市法的整体面貌,城市法在中世纪后期已发展成为较为完备的公私法体系。就公法而言,有特许状、城市议会制度、城市内部等级划分制度、城市外交制度、城市机关运行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就私法而论,有行会组织规章制度、城市商法、城市市民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