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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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基础  [摘要]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宪法和宪政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宪政实践的重要现象,对其基础进行法哲学探讨,不仅有利于丰富和坚实其理论基础,而且更有利于推动权利实践。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具有坚实的法哲学基础,人性预设奠定了其理论原点,利益选择是其逻辑起点,解决权利冲突是其直接原因,具有权利保障之根本目的是其目的正当性的基础,社会秩序与国家目标的现实需要,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现实合理性基础。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法哲学    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体系与宪政实践的基石;在一个走近权利的时代,公民基本权利是整个社会

2、与全体民众孜孜以求的目标。当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呼喊成为我国大众性话语的时候,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孪生兄弟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其湮没,从而使民众对权利渴望的热情潜伏着一定程度的非理性。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权利理论和宪政理论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保障不可分割的一面,也是权利得以具体化从而实现的前提或条件。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探讨,就是要从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把它置放在最一般意义法的背景下探讨其根本原因和终极目标,或者说是法的理念,从理论的深层次上揭示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为其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撑。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此根本性的问题进行探讨,不

3、仅有利于权利理论的完善,而且为权利实践提供科学的方向。    一、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基本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这一中国式的话语表达,是近代宪法和宪政理论与实践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其有不同的称谓,英美学者倾向于称之为“人权”(humanrights),德国习惯于“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日本则多称为基本人权。我国也有学者用宪法权利来表达此种概念。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语境下,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是有差别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获得在国家实定法上的承认,是具有法的效力的权利;而人权则是以人性为依据的,在道德意义上和应然层面上的个人抽象的权利主张

4、。为了使理论的交流和对话得以在共同语言的平台上进行,从而减少理论上不必要的歧义和误解,笔者倒是赞同统一使用公民基本权利来表达这一特定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林来梵教授进一步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固有性与法定性、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基本性质。宪法学前辈王世杰先生曾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基本权利、积极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总之,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决定性与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在人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

5、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上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在社会(特别是一些学者和改革者)中长期被基本权利保护的渴求和呼喊中湮没,弥漫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不足及其保障的不完善的话语霸权,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却成为权利话语中的一个隐性问题。当然,这也有一些理论原因,如绝对主义权利理论者基于权利的绝对性否认权利冲突的存在。诺齐克还从权利是边际约束(约束那些在道德上任何人都可以作的行为)的意义上

6、否认权利冲突的存在。功利主义权利者还认为,因为权利具有一种排列权利优先性的原则——利益最大化或福利最大化原则,实际上也否认了权利冲突的存在。其实,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宪政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不容否定的客观现象,是宪政实践中法定公民基本权利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和途径。马克思曾言:“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的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

7、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形式上,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就是通过一定的合宪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范围和实现途径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权利之间的和谐和基本权利在实践中的实现。其直接目就是为了避免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出现权利冲突的现象,也使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的裁判有裁量和权衡的依据,对那些可能产生冲突的基本权利,由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对权利的行使和权利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基础    既然公民基本权利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十分重要,为什么还要对其限制?要想给出合理的答案,就必须从法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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