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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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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制度层面的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论文关键词:合宪性限定解释/合宪性法律解释/宪法解释/宪法审查内容提要:宪法审查主体在系争法律的多项解释方案中优先选择最能符合宪法意旨的一项时,所运用的方法乃“合宪性限定解释”。这项方法的运用既在解释宪法也在解释法律,还是一项避免违宪判断的方法以及一类宪法裁判方式。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合宪性法律解释”与之具有相同方法原理,但放在特定的法解释制度中考察,不同的运用主体带来两项方法的诸项区别。两项方法只有统筹兼顾,方能相得益彰;试图跳过合宪性限定解释而期待合宪性法律解释匡扶宪政大厦,则是舍本逐末。一、研究角度的界定在各国宪法审查实践中,受审查的法律若存在多
2、种解释可能,审查主体通常会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的那项解释方案,这里所运用的方法,就是“合宪性限定解释”。[1]在普通法院宪法审查模式中,对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审查纠结在同一个审查过程中展开,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并没有在独立的宪法审查程序中展开。而在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中,这项方法被运用于独立的宪法审查程序中;然而,普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常常碰到相关法律具有合宪性嫌疑和多种解释可能,通常而言,最能保全相关法律合宪性的解释方案,应成为普通法院的首选。这里所运用的方法,与合宪性限定解释在原理上是相通的,但由于普通法院不具有宪法解释权,笔者用“合宪性法律解释”来指称这项方法,这两项近似的方法
3、可统称为“合宪性解释”。.术语的区分界定,若不是概念游戏,当有其问题意识。具有相通原理的解释方法,之所以还需要分而视之,在于该方法在不同主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区别与关联,这对于该方法的运用和考察具有重要意义。申言之,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与运用,并不只是展示法规范内涵的技术问题,它总是身处给定的国家权力架构,承载相应的政治哲学理念,面临复杂纠结的案件事实。因此,全面探讨一项方法,如下两个相互结合的层面不可偏废:第一是原理层面,包括技术性原理与理论性原理以及它们的运用。第二是制度层面,主要关注特定的法解释制度中不同解释主体在运用一项方法时的分工与关联,并探究与之相关的权限分际等问题。基于原
4、理层面对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考察,我国宪法学者近两年已展开较多的论述。而宪法审查主体的合宪性限定解释与普通法院运用合宪性法律解释之间的区分意义,主要在第二个层面凸显出来,由此成为从制度层面缕析合宪性限定解释时所关注的关键问题。制度层面之考察的前提问题是:谁是解释主体。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第67条第2项赋予的“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权限,由此,这个普通法院之外的机关成为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者。在实定宪法秩序设定的权限分际格局中,笔者将分别考察这项方法在宪法审查中所体现出来的多重面向,辨析其究竟是宪法解释抑或法律解释,其所产生的各项解释结论的效力,进而探讨其与合宪性法律
5、解释的关联。希冀通过此来认识两者在我国宪法秩序中合理地位,以达成两者之间的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并联手促进我国宪法之规范效力的实现。二、合宪性限定解释在宪法审查中的多重面向在宪法审查程序中,合宪性限定解释具有多重面向:首先,它是解释系争法律的一项方法,将相关宪法规范的意旨体现在解析法律规范内涵的过程中,并在诸项解释方案中选择最能符合宪法的那项;其次,合宪性限定解释还作为法规审查的一项避免违宪判断的方法与技术以及一类裁判方式被运用着。可以认为,合宪性限定解释虽名为“解释”,但实际上还是对法律合宪与否的“审查”。[2]从宪法审查的判断方法和裁判类型的角度考察合宪性限定解释,通常会将其顾
6、名思义地将之理解为朝着合宪裁判努力的一项方法;但仔细探究,不同的学者观点在合宪性限定解释究竟属于合宪裁判还是违宪裁判问题上也产生不同的理解。日本学者倾向于将合宪限定解释视为回避违宪判断的方法,也就是说依据该方法得出的是一种合宪裁判。宪法审查主体一方面通过启动要件的程序装置避免做出实质性宪法判断,[3]另一方面,在宪法判断中,审查主体并不总是得出违宪结论,对违宪判断恰恰是经常采取回避策略,回避的主要方法正是合宪性限定解释,有学者由此指出:“合宪限定解释其根本上乃是作为一种回避违宪判断的方法存在”。[4]然而,德国学者施莱希、科里奥特将合宪性限定解释视为违宪裁判的变种形态。根据其概括
7、,在德国规范审查程序中,联邦宪法法院若确认系争法律存在违宪嫌疑,以宣告其自始无效的裁判方式为原则,包括宣告全部无效与宣告部分无效;但此外还存在三类变种的裁判方式,合宪性限定解释就是其中一种,另两种是单纯违宪宣告与警告性裁判。[5]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也持相同观点,他明确指出合宪性限定解释是一种“假借名义或冒名顶替式的解释模式”。[6]如此定性,看似与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表述相矛盾,实则出于不同的观察角度: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结果尽管在表述上宣告系争规范合宪,但隐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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