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层面的合宪性限定解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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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层面的合宪性限定解释论文关键词:合宪性限定解释/合宪性法律解释/宪法解释/宪法审查内容提要:宪法审查主体在系争法律的多项解释方案中优先选择最能符合宪法意旨的一项时,所运用的方法乃“合宪性限定解释”。这项方法的运用既在解释宪法也在解释法律,还是一项避免违宪判断的方法以及一类宪法裁判方式。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合宪性法律解释”与之具有相同方法原理,但放在特定的法解释制度中考察,不同的运用主体带来两项方法的诸项区别。两项方法只有统筹兼顾,方能相得益彰;试图跳过合宪性限定解释而期待合宪性法律解释匡扶宪政大厦,则是舍本逐末。一、研究角度的界定在各国宪法审查实践中,受审查的法律若存在多种解释可能.f

2、reelann)也持相同观点,他明确指出合宪性限定解释是一种“假借名义或冒名顶替式的解释模式”。6如此定性,看似与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表述相矛盾,实则出于不同的观察角度: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结果尽管在表述上宣告系争规范合宪,但隐性地宣告了其他可能的解释方案违宪。因此,这里的违宪宣告并不是针对系争法规范文本本身作出的,合宪性限定解释于是又被定性为“不缩减规范文本的部分自始无效定性宣告”(teiltextreduzierung)。7对同一项方法得出截然不同的定性,除了出于不同的观察角度,还涉及到一个前提问题:法规范的解释方案与法规范本身是否等同。对此存在两类理解,一是认为解释方案与法规范本身是相

3、区分的,二是认为解释方案就是法规范本身。然而,合宪性限定解释的对象是系争法律而非仅仅针对某项解释方案,否则将不利于系争法律的确定性与宪法判断的确定性,基于此,法规范的解释方案与法规范本身应被认为是不可割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由此指出,“联邦宪法法院究竟以规范全部为无效还是仅仅某一具体化的‘规范选项’违宪,就拘束力而言,依《联邦宪法法院》第31条的立法目的,应无差别。”8但是,合宪性限定解释在系争法律的多种解释方案进行取舍,相当于在思维上假设了两者的可区分性。区分两者正是合宪性限定解释能同时被认定为合宪裁判与违宪裁判类型的前提条件,这对于考察合宪性限定解释在宪法审查中的多重面向是有所裨益的:

4、从系争法律的解释方案着眼,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相当于宣告那些存在违宪嫌疑而没有被采用的解释方案违宪,因此被认为属于违宪裁判;而从系争法律本身看,该方法通过在各项解释方案之间的取舍避免了系争法律的被判定违宪,因而属于合宪裁判。合宪性限定解释之裁判方式的类型归属问题,由于只是个逻辑分类问题,不需要在不同的分类观点中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但两类截然不同的观点并存的的现象本身,是值得关注的,这表明:合宪性限定解释不仅具有作为解释方法、作为审查方法和作为裁判方式的多重面向;在作为裁判方式时,也体现出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排除具有违宪嫌疑之解释方案而体现出违宪裁判的属性,另一方面通过回避对系争法律作出违

5、宪判断而体现出合宪裁判的属性。三、宪法解释抑或是法律解释?界定合宪性限定解释属于宪法解释抑或法律解释的实践意义,与一国的宪法解释体制相关。若两项解释权分别由不同机关享有,这项界定涉及的是不同机关之间的权限分际问题,这与该方法的适用主体密切相关。若两项解释权由同一机关享有并通过不同程序行使,则这项界定涉及的是同一机关不同程序之间的分工问题。《宪法》第67条同时将“解释宪法”的权力与“解释法律”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界定合宪性限定解释属于何种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内,是确定其可适用何种解释程序的前提。与此同时,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事实拘束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然对系争法

6、律规范进行事实意义上的解释,因此,这项界定也涉及全国人大与司法机关的权限分际问题。判断一项解释活动是宪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直观的标准是其解释对象是宪法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合宪性限定解释和普通法院运用的合宪性法律解释一样,都是以法律规范为解释对象,以宪法规范为解释规则(又称解释要素)。因此,其作为一项法律解释活动显然是成立的。然而,合宪性限定解释在宪法审查程序体现出来的前述多重面向,不是一项单纯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能胜任的,而只有宪法解释方法才可能同时担当这些功能。合宪性限定解释作为一项宪法解释方法,可从如下方面获得支持:第一,有权释宪主体对作为解释规则之宪法规范的理解属于宪法解释。合宪性限定解

7、释方法的运用中,虽然相关宪法规范作为一项解释因素而不是解释对象被理解;但是,由于运用合宪性限定解释的主体享有宪法赋予的宪法解释权,通过合宪性限定解释体现出来的这项理解就具有了拘束力,即宪法解释的效力。第二,宪法规范不仅是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解释因素,同时还是审查系争法律之合宪性的审查依据。作为审查对象的法律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审查依据的宪法同样需要进行解释,两者是审查系争法律之合宪性的前提,9以宪法为审查依据的解释显然意味着这是一项宪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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