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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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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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一、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第二页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第六页.L.编辑。三、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建议-------第八页参考(二)不救助(不作为)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救助是死亡的原因,死亡是不救助的结果。如果不作为(不救助)与

2、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伤者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因再生事故而死亡,就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内在根据首先产生于当事人的肇事行为。就是车辆撞伤被害人包含着致人死亡的实在可能性。但不能否认,正是因为肇事行为中包含着致人死亡的内在根据,肇事者本人才具有了破坏这种根据(将伤者送医院抢救)以防止伤者死亡的特定义务。从哲学意义上讲,死亡的根据就会破坏产生于肇事行为,但救助行为却是破坏这一根据的唯一举措。实施救助行为时,死亡的根据就会被破坏从而复归为零;不实施救助行为时,死亡的根据就会保持原

3、状。由此可见,不实施救助行为,实际上是保全了本应遭到破坏的致人死亡的内在根据,或者说,不救助使得本应消失的致人内在根据重新复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原产于肇事行为之中的致人死亡的内在根据已经转移到不作为(不救助)之中了。一句话,不作为(不救助)中包含者致人死亡的内在根据。它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着决定的作用,因此,它是原因,而不是条件。(三)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只能是过失,我们知道,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在罪过性质上属于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因而,刑法对“因逃逸致人

4、死亡”设定和主观罪过也只是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包含下述情形: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包括重伤和轻伤)后,肇事者虽然知道被害人已经受伤,但自以为自己不实施救助行为,被害人也不会死亡,然而被害人还是由于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有人认为,本条第三档,是第一档的结果加重犯,又认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性质可以超过基本犯罪的罪过性质,因而认为行为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所谓结果加重犯,通常认为,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之外的重结果,对此应当依照基本犯

5、罪定罪,但须加重其法定形的犯罪,就现行刑法理论而言,一般承认结果加重犯有三种基本的构成模式,其一、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过失;其二、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其三、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模式是属于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模式。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也应包括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形。这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归结为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但是,我国刑法不承认这种结果加重犯。即然如此,我

6、们就不能将刑法第133条第三档既包括过失加重,又包括故意加重,而法定刑却是一个,岂不违背了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可见,认为本条第三档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故意放被害人死亡,就不能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按(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再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

7、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罪。第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轻微伤),从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导致死亡等等。在这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就不符合间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

8、件。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当时未死,而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由此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只能从交通肇事罪定罪。第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如大脑、心脏、肝脏等主要器官受损),生命已经垂危,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救治,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由于被害人死亡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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