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动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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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劳动研究的论文【内容提要】本文从监狱劳动的目的、监狱劳动的特殊性、监狱劳动报酬权三方面,由宏观到微观探析监狱劳动,认为监狱劳动具有惩罚、矫正、经济三重目的,表现出主体的特殊性、目的的多重性、劳动的强制性和报酬的限制性四个特性。监狱劳动报酬权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受到了各国立法实践的尊重,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缺乏操作性,有待完善。  【关键词】监狱劳动惩罚矫正劳动报酬权  监狱劳动和监狱一样古老,罪犯在监狱参加体力劳动从来都是被强制的,一开始就具有惩罚的目的。近代目的刑和教育刑思想兴起后,监狱劳动惩罚目的之主导地位被矫正目的所取代,罪犯的权利保障才开始进入人们

2、的视野。监狱劳动显然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劳动,罪犯的劳动报酬权也难以像普通公民那样得到全面保障。在提倡人权保障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关注监狱劳动,关注罪犯的劳动权利。一、监狱劳动的目的  关于监狱劳动的目的,学者较多论及的有三个:惩罚、矫正和经济。监狱劳动是否同时具有这三个目的,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单一目的说、双重目的说和三重目的说。  单一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矫正罪犯。“为了促使罪犯改造,执行机关往往要强制罪犯从事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或工作,但这种劳动不是带有惩罚和奴役性的奴役,而是促使罪犯更好地进行矫正、改造的手段。”监狱劳动的目的是矫正罪犯

3、,惩罚不是其目的。  双重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除了矫正的目的外,还有惩罚目的。.如有学者张“监狱劳动目的只具有两重性,即矫正和惩罚,其中矫正是第一目的,惩罚是第二目的。”即惩罚虽不是监狱劳动的主要目的,但也是监狱劳动的目的之一,监狱劳动本身带有惩罚目的。  三重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包括惩罚、矫正和经济三方面。如有学者认为监狱劳动具有三种属性: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惩罚属性,对罪犯人格品质的矫正属性,对改造罪犯工作的效益属性。监狱劳动同时兼顾惩罚、矫正和经济三个目的。  笔者认为,监狱劳动是罪犯在监狱参加的主要活动,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劳动的目的不是单一的矫正,也不只是为

4、了矫正和惩罚,监狱劳动同时具有惩罚、矫正和经济三个目的。  (一)监狱劳动的惩罚目的。在我国古代法律,徒刑是五刑之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强调通过强制服苦役来惩罚罪犯。我国《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监狱里,罪犯参加劳动是被强制的,如果只是为了矫正,对有些人强制劳动未必是好的手段,对于改造人自身我们还没找到一条永恒的真理,强制罪犯参加劳动还有其他的目的。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刑罚的本质是其惩罚的严厉性,在于给受刑人造成痛苦,因而监狱不能是一个可以让罪犯安逸生活的地方,即使罪犯有万贯家财也仍要参加体力劳动,让其体验刑罚的力度。正如一学者所言;“

5、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劳动通常都是自由刑的当然内容。”  (二)监狱劳动的矫正目的。在目的刑和教育刑思想的影响下,刑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矫正罪犯,使其不再危害社会。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当然也具有矫正的目的。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矫正罪犯的手段不是监禁,而是劳动改造、思想教育和狱政管理,其中劳动改造是最传统最普遍最有效的改造手段。我国《监狱法》第71条规定:“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这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监狱劳动的矫正目的。  (三)监狱劳动的经济目的。缺乏了经济的目的,监狱劳动就失去了生机。罪犯在监狱中参加劳动,其经

6、济目的是明显的:“服刑人员是触犯国法,妨害社会秩序的人,国家为他们消耗了监狱经费,良民为他们增加了租税的负担,如果他们不自食其力,对社会经济不能有丝毫的帮助,反而要国家社会来供养他们,未免有悖情理,所以服刑人员之必须作业,除了前述各点教育上的意义外,还具有经济上的意义。”我们无须避讳监狱劳动的经济目的,正是经济目的维持了监狱企业的生存,为罪犯提供持续的劳动机会,推动监狱劳动不断发展。二、监狱劳动的特殊性  监狱劳动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劳动,监狱劳动在主体、目的、报酬和劳动自由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一)监狱劳动主体的特殊性。监狱劳动的主体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由于人身自由的缺失,

7、使得罪犯在劳动中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公民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地位。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负有劳动的义务,但对普通公民来说,劳动义务不能等同于参加劳动的强制,但罪犯的劳动义务却是受强制的。罪犯和监狱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罪犯参加劳动义务是第一位的。  (二)监狱劳动目的的多样性。监狱劳动的目的具有惩罚、矫正和经济三方面的目的,其中惩罚和矫正目的是普通公民的劳动所不具备的。普通公民参加劳动经济目的是第一位的,还有自我实现等更高级的目的,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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