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翻证现象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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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供翻证现象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翻供翻证现象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摘要】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中对伪证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完善且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导致证人翻证。完善司法制度应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赋予律师更大的诉讼权利,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翻供翻证口供司法制度  .L.    翻供、翻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证人在侦查阶段作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言,案子移送起诉后或进入庭审阶段,被告人推翻以前的供述

2、,证人推翻以前的证言,同时称自己受到了诱供或逼供。翻供翻证,一直让司法机关深感头疼的问题。翻供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据有关的实证研究表明,自侦案件中翻供率高达30,有的地方高达60%以上。一旦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公诉机关往往是疲于应付,出现了被告人动动嘴,公诉人跑断腿的现象。那么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对司法制度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正确应对翻供、翻证翻证现象,我们结合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翻供的理由与借口  通常情况下,翻供翻证通常有以下几种理由和借口:1、公安人员、检察

3、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等;2、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未作真实记录,讯问、询问笔录上记载的与自己所说的不一样。公安检察人员叫自己签字自己就签字了。或者当时作了辩解,但是讯问(询问)人员不作记录;对笔录提出异议,但是讯问(询问)人员拒绝修改。3、自己在但是的情况下没有办法才作了这些供述和证言。是为了自己能够早日解脱,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再作真实辩解。    2翻供翻证现象与现行司法制度的关系  2.1翻供翻证与口供情节的关系  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让司法人员心痛,这可能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口供情结有关。司法人员视口

4、供为证据之王,总想办法获取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一旦获取了言辞证据,就以为万事大吉,懈怠了对其他证据的搜集。而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受贿案件,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以后,往往会导致公诉人、法庭无所适从,  2.2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中对伪证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完善且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导致证人翻证  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据此并非所有作伪证的行为都构成伪证罪。现实生活中,经济案件的行贿人很多在作证之后,

5、由于受到受贿人亲属的干扰,处于人情、面子,故意作伪证,导致案件带来反反复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那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伪证行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即使部分翻证现象的实质就是作伪证行为,但真正被追究责任的却很少,其原因之一就是司法机关打击不力,之二是处罚一般的伪证行为没有立法或规定的支持,这就导致伪证现象屡禁不止,司法人员忙于扑火,带来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司法效率的及其低下。如兴化市检察院办理的戴某等三人轮奸案中,戴某的家人收买被害女写信作伪证,说自己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且随后藏匿,导致案件反

6、反复复。后来公安机关讲被害女抓获,才使整个案件真相大白。但是最终,戴某的家人只被判处缓刑。被害女也未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3翻供翻证与完善司法制度  在我国当前翻供翻证现象的广泛存在某种原因是因为口供、证言可以不停地反复,而在司法司法制度上又无法去杜绝这种反复。如何从司法制度上进行完善,来减少、杜绝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司法制度。  3.1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赋予律师更大的诉讼权利,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  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犯

7、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应当说《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极大地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也更有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防止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和减少冤假错案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该规定与国外的刑事辩护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律师的先悉权受到限制。不能在案发后,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有关材料,了解案情。而在国外,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警察讯问时必

8、须有律师在场,如律师不在场,只要被告人和律师提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举证责任在控方。  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说其供述、证言的效力远大于封闭式讯问、询问所获取的言辞证据的效力。其所说的一切都将在法庭上成为对其不利的呈堂证供。  3.2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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