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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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之比较 摘要:罗尔斯和马克思分别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论的典型代表人物,二者的正义观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正义的逻辑起点上,前者立足于原初状态中的“抽象的人”,后者则立足于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二是在正义问题上,前者认为正义问题主要是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以及分配领域的正义,后者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是很难实现的,正义问题应放在经济领域中去考察,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正义和分配正义;三是在正义的实现途径上,前者企图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领域划分和社会制度的调节来实现,后者则秉承历史和发展的观点,认为消灭私有制和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是

2、解决正义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马克思;罗尔斯;正义观    中国论文联盟.L.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它对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以及实现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当代社会,由于正义问题的突显,正义不仅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而且存在着众多歧见。本文选取以罗尔斯(JohnRaaximumrule)的确认,即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在优先考虑到最劣环境或最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三是“互不偏涉的理性”(thedisinterestedrationality),即在原初状态中,人们进行原则认可和选择的基本推理是基于互不

3、忌妒,各尽所能的无偏忌心态。也正因为理性具有上述特征,人们才会认识到社会合作的必要,才趋向于选择正义原则,最终才会产生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国家和政府。  从罗尔斯正义推论的前提预设“原初状态”来看,这种“原初状态”完全承袭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个人主义特征。在这种“原初状态”中,人是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体,他们都处于“无知之幕”背后,各方都不知道任何信息。首先,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以及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其次,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乃至自己的心理特征,如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等。再次,也没有人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达到的文明或文化水准。一

4、句话,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是与现实世界相分离的、隔绝的人,他们没有任何有关自己属于什么时代的信息。因此,处于隔离状态的这种个体考虑的仅仅是自己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至于其他个体的存在以及利益状况是毋需考虑、也无法去考虑的,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的正义理念完全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无非就是一个实现个体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场域。  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视阈中,正义观念既不是来源于形而上学的理念,也不是来源于主观意志的要求,而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理念的表达。正如马克思所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

5、。”换句话说,观念、思维、意识并不是人的头脑主观自生的,也不是毫无根据的理论假设,而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同样,正义观念也是人们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如生产、交往等)的产物,离开了这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就没有诸如自由、平等、正义等观念的产生。基于此,马克思认为,对于正义观念的理解,一方面要放在它赖以产生的特定的现实生活背景条件中,尤其是要把它放在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各种结构关系的背景中去理解;另一方面又必须把正义观念看作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产物,看到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只有这两方面的结合,才能完整地体现出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也才能真正地理解和诠释正义问题。 与罗尔斯把正义

6、看作是彼此分离、隔绝的“人”在“原初状态”中所定契约之结果不同,马克思认为,正义的逻辑起点并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孤立的人之上,而是建立在具体的、现实的人之上,而作为现实的人,不可能孤立地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并且人与人之间必然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种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并不是像罗尔斯所理解的那种“纯粹的”个人,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

7、强调指出,在阶级社会中,一切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引就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社会对于生活其中的每一个体都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意义。从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得以发展的,离开社会的个人只能是抽象的、孤立的、离群索居的和无生命力的个体;同时,个人也只有承担起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在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个人的价值、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实现。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只有在集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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