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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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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制度融合:以权益为中心的理论考察经济法制度融合:以权益为中心的理论考察目前,经济法研究仍处于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状况。一方面,学者固执地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单一性质,即调整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立法中却出现大量公私法结合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包含行政和民事规范;反垄断法中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分明也属于行政和民事规范;即使具有明显行政性质的税收征管法,也包含有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等民事执行规定。如果不同规范对应不同制度,从而反映出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
2、那么,理论就应该反思将经济法视为单一性质(公法)制度的合理性。本文试图从权益制度人手,对经济法制度融合现象进行理论考察。 一、经济法的权益制度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权益范畴 经济法权益通常被理解为经济法上所有的权益,即包含各种经济法权利、职权。这样,所谓经济法权益一词变得毫无意义。它包罗万象,根本无法成为理论分析工具。如果换一种思路,将经济法权益界定为只包括目的性本文由.L.收集整理规范确认的权益,而不包括程序性规范、辅助性规范调整权益而产生的行政和民事权利,那么,这种狭义权益范畴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
3、?是否能够成为目前亟需的理论分析工具?与一般民事权益相比,这种狭义的经济法权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既包含公法权益,又包含私法权益。如国家税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公法权益;而经营者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权益则是私法权益。 第二,权益的主体范围具有法定性。如税收债权作为经济法权益,享有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消费者权益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身份才能享有。 第三,权益的保护可以在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方式之间作出选择或者交叉使用。对经济法权益的侵害往往危及公共利益,对其执行并不只重视政府和私人某一方的力量,而是注重公私
4、合作。 第四,权益侵害者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举例说明:乙工厂生产的缺陷产品导致甲公民财产损害(炸损了房屋)10000元,同时其厂房倒塌也给恰好居住在其附近的甲造成财产损害(压损了房屋)10000元。两件事情对甲房屋损害效果一样。但工厂房屋倒塌导致一般民事侵权,依过错原则追究工厂责任;而工厂缺陷产品侵害了经济法权益(消费者权益),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了防止产品继续对其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类似损害,工厂还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从上述特点中看出,经济法权益是一种公私法权益的混合。但是,它与一般民
5、事权益的差别为什么不仅仅表现在公法权益上?是否整体上确实具有与众不同之处?我们在区别法律属性时,通常因循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执行方式(是否是命令与服从关系)、法益三种路径。而经济法权益既包含有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又同时包含民事执行和公共执行方式。在主体和执行方式上断无整体独立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法益路径是较为可取的。 有学者在研究整个经济法的法益结构时也指出:凸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结构是经济法的法益结构,而不是民商法的法益结构。如果从法益立场上审视狭义经济法权益,它与一般民事权益可以明确区分开来。因为它体
6、现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而不是单纯私益要求。例如,国家税权旨在保障国家公共产品的供给;经营者公平竞争权旨在保障市场竞争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消费者权益立法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等等。这种狭义权益只在法益立场上拥有相对独立性,它是基于公共利益要求而赋予主体的权益。 (二)如何解释基于公共利益要求而赋予主体的权益 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市场交易信息总是不完美的,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科斯(Coa-se)在其《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也指出:如果市场运行的成本超过一个拥有足够数量多的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人们就
7、会对缺乏知识、不灵活,以及受政治压力影响的政府机构的资源错配行为逆来顺受。换言之,如果在同一资源配置领域中市场运行成本超过政府机构运行的成本,人们就会选择后者,哪怕其腐败令人难以忍受。这就是我们所处的现实经济世界。 既然现实经济世界中的外部性行为无法完全消除,人们不可能为了自身健康而关闭所有存在污染的生产必需品的工厂,那么,法律如何来救济受外部性行为影响的相对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将权利视为生产要素,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可以是重新配置权利,即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优化制度安排来获得最优解决。例如,对公共
8、产品问题来说,可以将税权配置给国家,让其承担起市场(私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从而减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带来的社会净收益的损失;对于产品缺陷,则可以强化消费者的权利,使其更容易获得产品缺陷信息或者增加便利的救济措施;对于垄断行为,政府可以通过禁止垄断来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私人成本收益无法内生化的外部性问题需要一种优化制度安排来解决。这种制度安排在现实中分散地表现为税法、竞争法、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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