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保险金给付的多维思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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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保险金给付的多维思考的论文[摘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研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    在人身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因此,在发生意外事故如车祸、飞机失事、火灾、洪灾、地震等时,他们往往会在一起,遭遇共同灾难。

2、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又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时,保险人应当如何给付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我国保险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为此,本文试图探讨此种情形下死亡的推定规则及其法律精神,希望对该问题的澄清有所裨益。    一、源于同时死亡之案例    2003年因生意需要王某向朋友刘某借了40万元。8月,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妻。10月,王某买了一辆20万元左右的轿车并投保了车损险等。2004年5月的一天,王某夫妇在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不幸遇难,车毁人亡。保险公司理赔后,王某的儿子从寿险公司获得理赔款30万

3、元,从财险公司获理赔款15万元。8月,刘某拿着王某生前给自己写得40万元的借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以该笔保险金归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王某的儿子以借款字据上的借款人不是自己为由拒绝了刘某。刘某于是将王某的儿子诉至法院。.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王某和指定受益人王妻死亡的先后顺序,因此,寿险合同中涉及的30万元保险金应当如何给付,法院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王某和受益人王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又无法判断谁先死亡,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推定王某

4、和王妻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王妻的受益权归于消灭,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儿子继承,因此,王某的儿子应以此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推定被保险人王某先死亡,保险金应作为指定受益人王妻的遗产由其儿子继承,王某的儿子因继承的是母亲的遗产,因此,没有义务用该笔保险金为其父亲偿还债务。对上述两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    二、基于司法解释的多维思考    针对上述案例及其相关分析,从司法角度看有多方面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第一,不能简单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人死亡顺序推定的司法

5、解释  我国《保险法》a22(3)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即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指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而且继承人享有的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但是受益人不一定是继承人,即使是继承人,受益权也不同于继承权,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当同时死亡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存在继承关系时,适用该司法解

6、释则近乎荒唐。  第二,确立、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  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心来配置法律资源,分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构造保险合同权利制度。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不违背保险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依合同自由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是,投保人并不因投保而当然地享有保险合同利益,保险合同利益实际上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存在。《保险法》a22(2)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被保

7、险人与危险依附的载体必须具有利害关系保险合同才有效。因危险不发生被保险人保有现有利益,因保险危险发生被保险人受到经济、身体乃至生命的损害。因此保险合同生效后真正受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他作为保险危险发生载体的归属者享有法定的保险合同利益,是当然的、绝对的第一位的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请求权是依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不受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不是基于其被保险人而是基于其当然受益人的地位而依法享有的。  第三,正确理解和把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  《保险法》a22(3)规定:“受

8、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a61(1)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从上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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