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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继承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继承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被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新《保险法》第12、18条分别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见两者都享有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而实务中出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时,死亡的先后顺序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具有决定作用,新近修订的《保险法》第42条中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
2、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并按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处理,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各自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相互关系仍未得到清晰的划分,本文以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且被保险人为投保人为前提,从保险法的精神以及人身保险性质的角度出发,并通过比较法研究,分析《保险法》42条之规定并且进行相应的反思。【关键词】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顺序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一、理由之叙说假设:A以本人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Y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并以其妻B为受益人。其间A与B乘车同去购取货物。夫妻在归途中发生车祸,两人
3、同时身亡。两人无子女,只是A有70岁父亲D,B尚有60岁母亲E。事故发生后,依照2009年9月1日实行的《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推定B先死亡,保险金作为A的遗产,并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D继承该保险合同当中的保险金。通过本案可以引出如下理由:第一,我国保险法上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第二,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第三,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新《保险法》上所归的死亡顺序的推定策略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如果该规定存在相应的理由,则其保险金依据怎样的
4、方式处理才符合保险法的精神以及人身保险合同性质的要求。二、新《保险法》42条规定之由来在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修订之前,有关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的处理方式规定于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第64条,其中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该规定存在下列理由:首先,旧《保险法》64条的规定中并未涉及有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
5、死亡时有关保险金的处理方式;其次,在与继承关系有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再次,根据旧《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该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通过以上规定不难发现,当发生前文中所涉及的案件的情形时,只能根据继承法的司
6、法解释推定双方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而旧《保险法》中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优先顺序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无法划定保险合同保险金的性质,无法确定其在继承关系中的地位,使得《保险法》与《继承法》之间出现了空白,彼此之间无法形成联系,无法对这一理由进行合理处理。为了解决上所述的理由,在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7、,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前文中对案件的处理也就顺理成章。三、新《保险法》42条第一款第三项与第二款之反思正如前文所述,在《保险法》修订之后,可以顺利的按照《保险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前文中所提及的保险金归属的理由,但是在这样一个的规定背后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疑问:一方面是这样的立法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是这样的立法模式是否真正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各自法律地位相一
8、致。(一)保险法精神与新《保险法》第42条第一款第三项与第二款的立法设计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与命运的关怀,也就是保险法的精神关照,首先表现在对保险合同主体权利的法律构造中。其决定着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设计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结构,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