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聚众犯罪问题分析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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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聚众犯罪问题分析的论文  论文摘要 大量的事实和案例表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活动大多以聚众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聚众犯罪均以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形成群体实施危害行为为特征,对社会秩序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其在刑事司法认定和处理上具有较大程度的复杂性。聚众犯罪作为我国刑法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相关罪名进行了明确规定,分析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聚众犯罪,能够为有效的从法律途径解决群体性事件创造有力条件。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聚众犯罪 罪名  一、聚众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关于聚众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者主要有以下

2、观点:第一种,聚众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因为这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种,聚众犯罪是聚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人实施犯罪,这些众多的人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是由于其中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结果;第三种,聚众犯罪是法律规定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必备条件的犯罪或者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以聚众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第四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笔者认为,上述第四种观点中的概括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聚众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

3、,聚众犯罪的法定性。我国目前的聚众犯罪都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聚众”;第二,聚众犯罪的“聚众”性。所谓“聚众”根据我国法律的“众”指三人以上,聚众犯罪一般都是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实施的行为,“聚众”就成为了所有聚众犯罪的必备因素;第三、必须具有“首要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区别于集团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必备因素,刑法分则也明确了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的原则。  二、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典型聚众犯罪  我国对聚众犯罪的立法涉及十三个法条、十六个罪名,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聚众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犯罪二大类。其中,危害国家的聚众犯罪规定

4、在《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部分第103、104、105条中,具体包括分裂国家罪、暴乱罪、武装叛乱罪等,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两类共计五个罪名中。在群体性事件中,与之密切相关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型的聚众犯罪,该类犯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第277、278、289、290、291、296、297、298、368、371条中,主要又分可以为两类:一类是冲击国家机关、扰乱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的聚众犯罪;一类是公然蔑视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聚众犯罪。主要包括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5、秩序、交通秩序罪三个罪名。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是指导致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于该罪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扰乱”行为的认定和罪数问题上。  1.本罪客观要件中“扰乱”行为的认定。本罪中的“扰乱”,是指实施各种各样的阻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的正常运行,使之遭受破坏与搅乱的行为,即干扰、骚乱。  2.关于本罪的罪数问题。聚众犯罪中往往还存在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竞合,涉及刑法中有关“罪数”问题,在聚众犯罪实施过程中

6、,行为人犯罪方法、手段或者结果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如果聚众行为之外的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独立性,则应“数罪并罚”。如在实施聚众犯罪过程中组织群众妨害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妨害公务的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存在手段上的牵连,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理。但是在聚众扰乱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方法能够独立成立其他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因其手段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手段与目的或方法与结果的牵连问题,所以此时对具体实施暴力者就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所实施的暴力所构成的罪名进

7、行数罪并罚。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对“冲击”行为的认定。从本罪的历史沿革上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罪名,本罪的立法意图也主要在于着重保护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关于“冲击”的含义,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冲击”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扰乱”具有相同的含义,包括包围国家机关、封锁机关道路、切断通讯联系,甚至是静坐示威、哄闹、暴力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毁弃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强占办公场所,威胁、谩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实质上是扰乱国家机关的活动。  2.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

8、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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