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与适用 劳动法 之我见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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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与适用劳动法之我见的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形势、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劳动关系随着转变为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过去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成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转变为依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加,1994年全国人大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借鉴和了解国际上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和有关劳动法

2、律,制定并颁布《劳动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本人就结合《劳动法》及相关的配套规定,浅谈在完善劳动关系时如何对《劳动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首先,要了解发生劳动法争议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劳动立法滞后和不配套,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一些企业厂规厂纪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等等,根据以上原因,作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具体4个方面的条件,(1)争议主体必须明显,我国劳动法

3、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双方所争议的主体应订立书面合同,或双方虽没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3)双方必须经实际履行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明确的;(4)双方争议的内容和具体请求事项,必须是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调整的范围。.  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形成原因及应具备条件,同时,还要注意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对是否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质性处理的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

4、认识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是必经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最高院(98)24号批复的规定精神,对若干问题进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前置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等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还特别强调的是,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种情况:(1)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劳务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发生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5、2)某一事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该事项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因该事项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3)某一事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事项与劳动权利义务也有一定联系,但另有单行法调整;(4)企业与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5)虽然属于劳动争议,但另有单行法专门调整的应由专门法院受理。如船员劳务合同纠纷;(6)因留用察看处分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7)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给予一般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发生争议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引起开除和辞退的除外。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即劳动争议

6、诉讼的当事人,即因劳动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劳动争议案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案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针对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不服的,依法向同一法院起诉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对此法律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互为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告以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形成反诉,就列为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另一种是当事人

7、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种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前者,如将双方当事人的互相列为原、被告或将先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这既不利于诉讼,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但若要对此情况下的诉讼主体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仅靠有限的条文是难以穷尽实践中的种种情况的,而且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弊,而后者旨在充分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因此,《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明确规定,但至于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如何列诉讼主

8、体,可视具体情况来确定。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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