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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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论文摘要: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正顺应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了这一要求,它的研究及运用既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词:刑事和解;可行性论证;前景展望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一)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刑事和解”的概念,来源于英文中的victimoffendermediation/reconciliztion,字面翻译应当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和解”。作者认为

2、,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道主义━━刑事和解的哲学基础人道主义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它要求善待每一个人,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刑事和解就是这种理念的体现,从被告人的角度讲,让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识到自己的危害,并承担自己的责任尊重了被告人的权利。从被害人的角度讲,不仅报复的心态得到了实现,而且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其尊严得到维护。.2.刑事政策的演进━━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采用报应刑论,随着犯罪率的增长,刑罚制度越来越显得机械无力,罪犯服刑后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出现了目的刑论,

3、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再犯、修复破坏的人格,主张根据不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加以不同对待。刑事和解虽以被害人补偿为中心,但其具有刑罚替代手段的特征,其实施的结果可以减轻监禁改造的压力,从而降低对公共利益潜在利益的再犯可能性。3.主体与合意━━刑事和解的程序法基础(1)个人的程序主体性即使是犯人,也应该承认其作为人的尊严,因为这样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刑罚。“不是把犯罪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①。刑事和解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彰显了个人的程序主体性。(2)公法上当事人的

4、合意在国家中心主义和民主缺失的机制下,公共利益这一术语和原则,既异化了公民和政府的本末关系,又缩减了传统契约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然而,随着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地位的提升,原来被认为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开始渗透了一些私法领域才有的色彩,诸如当事人主义、个人意志、协商、契约、交易等概念。刑事和解正是契约的一种具体方式。4.被害人运动━━刑事和解的犯罪学基础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大都集中在罪犯身上,很少关注犯罪行为的承担者─—被害人。冯•亨蒂首次提出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还是一个积极地主体;不能只强调

5、罪犯的人权,而且要充分的肯定和坚决的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根据调查,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5.参与式民主━━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现代刑事司法的过程,将犯罪脱离犯罪发生的社区,将犯罪的处理权授予毫无实际利益的专业人员,将本应是“发现矛盾─—解决矛盾─—愈合关系”的过程简化为机械的“适用法律─—做出结论─—执行判决”,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圈外,使司法民主成为空洞的口号。刑事和解则让社区参与到发生在自己周围案件的处理中来,增强了公民对社区的责任感,体现了参与民主的魅力。二、刑

6、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我们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调解为例:(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1.见如下表格:**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轻伤害案件有逐年递减的趋势,每年进行调解后作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占轻伤害案件总数的20%以上。2.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犯罪嫌疑人是累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仍依法提起公诉。(3)未和解起诉。(二)对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1.2

7、002年至2005年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轻伤害和盗窃犯罪案件的数量和处理情况见下表:**2002年和解后作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占受理未成年和大学生犯罪案件数的11.1%;2003年占到9%;2004年占到5.5%;2005年占到7.6%。2.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属于盗窃数额巨大或具有多次盗窃等严重情节的,考虑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提起公诉。(3)和解后暂缓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是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8、试行暂缓起诉。三、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可行性论证(一)“无讼”观念是刑事和解的思想基础崇尚和谐的儒家思想文化为传统诉讼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在社会关系领域,和谐观念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即“无讼”。古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的绝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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