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747493
大小:127.00 KB
页数:31页
时间:2018-05-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2、[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
3、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31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提供基本情况信息。[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4、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第一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第二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
5、05]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规范(1.1版)〉的通知》(汇综发[2006]37号)。]第三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31第一条境内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后送所在地外汇局。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境内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第二条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
6、《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第三条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保存《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数据至少24个月。超过保存期限的电子数据应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逐日备份各自系统中的数据,保证数据安全。第四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或
7、有关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第二章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第五条境内银行应向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第六条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程序:(一)31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附件3.1)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见附件3.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一)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传
8、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妥善留存《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