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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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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与“隧道效应”分析 以往的大量研究已经表明,公司控制权存在较高的私有收益,而利用隧道效应被认为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取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挖掘利益输送的“隧道”从上市公司转移资金或资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或“抽血”工具,从而使上市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这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问题。本文以发生管理者收购与民营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为研究对象,考察公司控制权被收购后是否发生隧道效应,从这一角度验证公司控制权转让给不同主体对公司治
2、理产生的影响。文献回顾 最早对“掘隧(Tunneling)”概念做出定义的是Johnsonetal.(2000)[1],根据他们的定义,“掘隧”行为是指一个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所控制的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输送行为。这个控股股东通常也是该公司的最高经营者,他可能通过两类途径转移所控制的公司资源,为自己输送利益:一是通过自买自卖交易合同,包括直接使用窃取和欺诈的手段,而这种违法行为却不会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此外还可能以对控股股东有利的价格出售公司资产以及过度提高经营者报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掠夺属于公司的机
3、会等等;二是通过发行能够冲减每股收益的股票,或者实施内幕交易、并购或其他金融交易使少数股东利益受损,控股股东获益。LaPortaetal.(1999)[2]的研究表明,东、西欧、亚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公司都存在一个控股股东,而他通常又担任公司的最高经营者。这些地区的公司控股股东的“掘隧”行为较为突出,原因主要是对控股股东“掘隧”行为的限制性法规以及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不够完善。这甚至影响到了这些公司在1997-1998年间发生的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保护小股东的法律法规较完备的国家,在那场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更小。 实际上,根据上述Johnsonetal.(2000)对“掘隧”的
4、定义及其途径的描述,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这种控股股东是普遍存在且其掘隧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其掘隧行为主要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制定有利于控股股东的利益分配政策、过度提高经营者报酬等途径加以实施。 国内学者一般将这种“掘隧”行为翻译成“隧道”效应,或称为大股东“掏空”、“利益输送”行为等。李增泉等(2004)[3]从资金占用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与股权结构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与其持股比例具有先上升后下降的非线性关系,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具有严格的负相关关系。李曜、梁健斌(2006)[4]从关联交易的角度对上市
5、公司MBO后的隧道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MBO后公司管理层主要通过成立合资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关联出售与收购资产的关联交易向外转移现金、提高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并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挖掘更多的利益输送“隧道”,因此证明MBO后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掘隧行为。 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我们采取李曜、梁健斌(2006)所使用的实证研究方法来验证我们的案例是否在控制权转移以后公司控股股东掘隧行为,即统计控制权转移以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次数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流出上市公司的现金,与上市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程度进行比较,看是否过度超出,尤其是关联出售与收购资产以及成
6、立合资公司和对子公司增资项目,因为这两项是掘隧行为实施的主要途径,如果过度超出,则表明存在隧道效应。 我们的研究与李曜、梁健斌(2006)不同的是,第一,我们认为,这种隧道效应普遍存在于中国上市公司,而并不仅仅存在于MBO上市公司,虽然其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我们的研究样本包括MBO和民营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本文略称为“PBO”)两种类型的控制权转移案例;第二,李曜、梁健斌(2006)所采集的数据是2001-2004年间的合计金额,对于有些MBO发生在2002、2003年的公司来说,其中可能包含有MBO之前的数据,而他们并没有加以区分,我们的研究对此做了区分,数据
7、取收购当年(T+0)、收购后第1年(T+1)、收购后第2年(T+2)三年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以及分年的合计金额,这样,我们可以观察到收购后三年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和各年度的金额,比较精确地验证收购后的隧道效应。 二、研究样本 我们的研究样本为11个MBO案例和9个PBO案例[i]。为得到收购后三年的连续数据,我们将样本限定在2000-2003年之间发生的案例,我们在挑选民营企业收购案例时考虑的因素是:尽量与管理者收购案例的①行业相近②收购发生时间接近③收购后控制权没有发生再次转移,我们主要依据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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