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罚个别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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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罚个别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规范【摘要】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以及行刑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逻辑构成,同时也反映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操作机理。鉴于法官在刑罚个别化实现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加之刑罚权、裁量权规范行使以及裁量证成顺畅实现目的的存在,必须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以刑罚个别化为背景,构建量刑基准制度以及在裁量中规范人格责任的认定是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重要路径。【关键词】刑罚个别化;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基准;人格责任  受刑法学新派代表人物李斯特“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1]思想的影响,刑罚个别化逐渐成为19世纪之后

2、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学的重要理论。从其内涵来看,刑罚个别化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点基础之上,“一是刑罚个别化通过运用刑罚的方式,在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犯罪人个别预防;二是刑罚个别化是建立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客观根据之上的。”[2]可见,刑罚个别化试图在刑罚权运行过程中“因人制宜”,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官参与。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刑罚的适用体现了将刑法适用于实践的过程,即法的适用,“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3]为了达到刑罚个别化的效果,需要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这样一来,势必需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投入更多的关注,并需要加

3、以规范,否则会招致权力的滥用。因此,为了在刑罚个别化视野下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首先需要从刑罚个别化的内在逻辑结构出发,阐释刑罚个别化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必要性。  一、刑罚个别化的内部逻辑结构  在我国,提倡刑罚个别化的初衷在于“使刑罚适用中既考虑犯罪方面的情况,也考虑犯罪人方面的情况,”[4]因而刑罚个别化需要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以兼顾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体的关注。为了更加凸显这种兼顾的情节,刑罚个别化需要构建一套可供运作的“活”的个别化的刑罚体系。据此,刑罚个别化需要从制刑--量刑--行刑这一刑罚逻辑顺序出发,构建刑罚体系。

4、  (一)制刑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在创制之初只是单一地被应用于刑事制裁领域,直到萨莱耶之后,才将其引入刑事立法以及执行领域,刑罚个别化对立法的指导作用才被逐步接受。当然,不能仅仅根据语义解释而将制刑个别化直接理解为根据实践中个案的具体情况去制定刑罚,制刑个别化中的“化”强调一种倾向化的诉求,“刑罚制定的个别化就是制定刑罚时,根据刑罚目的考虑犯罪及犯罪人的个别情况。”[5]可见,基于这种倾向化诉求的存在,刑罚的制定需要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因而制刑个别化与制刑普遍化在某种程度上是相通的,而不是决然对立的。具体来说,由于刑法作为一种针对犯罪行为的抽象

5、性规范,刑法中刑罚的制定并不是针对某些个别或者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制定,进而制刑需要建立一套具有普适性的刑罚体系。事实上,各国在制刑时也是以此为目标,并以总则和分则作为制刑的主要模式,一方面通过总则确立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制刑方法,另一方面又通过分则的具体调整,以适应性为目标来贯彻总则所确立的方法。除此之外,制刑个别化还体现在各种刑罚制度方面,累犯制度、减轻、加重量刑情节的制定为具体罪名个别化的刑罚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总之,制刑个别化是在制刑普遍性的前提下追求一种更具适应性的制刑方法以及制刑制度。  (二)量刑个别化  量刑个别化又称为刑罚裁量个别化

6、,作为刑罚个别化最初的内涵,量刑个别化强调“根据法律的规定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人裁量相对应的刑罚。”[6]然而,量刑个别化并非追求个案均形成裁量结果上的差异,相反,量刑个别化试图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追求一种理性的个别化。“理性”的量刑个别化是建立在定罪活动基础之上,同时考虑个案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而根据相应的量刑政策乃至相关的刑事政策作出恰如其分的裁量。可见量刑个别化体现着两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量刑个别化的依据是个罪中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本身,即犯罪行为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

7、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量刑结果本身体现了对刑罚惩罚目的以及教育目的的双重考虑。  第二,量刑个别化是建立在量刑活动普遍性、一般性基础之上的,所谓普遍性、一般性主要强调量刑个别化的实现虽然是以个案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但是整个运行过程并不脱离量刑活动的基本制度,相反所有的量刑活动是在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大背景下展开的。  量刑个别化注重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实践中,个案的情况又是纷杂的,因而为了达到量刑个别化的效果需要借助于法官这一媒介,可以说,量刑个别化的实现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受制于现有的刑法规范,这如同量刑个别化的实现

8、需要控制在刑罚的基本方法及制度范围之内一样。以刑罚方法为例,法官需要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确立的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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