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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上也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学界通常采用“大审前程序”的概念,系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三大阶段。由于审前程序担负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以及为法庭审判提供裁判对象和依据等重要的诉讼功能,从而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成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一、问题意识: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动因 改革审前程序,首先要搞清楚审前程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这就是当前流行的“问题意识”。换句话说,只有
2、先搞清楚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才能明确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缺乏保障: 尽管《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却难以享受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旦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只有接受讯问并“如实回答”的份。尽管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此时律师自身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其参与诉讼的范围也极其有限,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在场,无权取证,不能阅卷,会见受监视,等等,从而难以形成控辩平等对抗的机制,也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二)刑事审前程序
3、的诉讼结构性缺失: 刑事诉讼原本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结构形式,但我国刑事审前程序追诉行为的行政化色彩较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单方追诉行为。尽管审前程序侦查、起诉活动也称刑事诉讼活动,但从“诉讼”的本意考察,我国的侦查、起诉活动是算不上诉讼活动的。表现之一,审前程序缺乏中立的法官参与其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分工是十分明显的,分别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中行使各自的职能。在提起公诉之前,法院是不会介入案件的。这样以来,审前程序就形成了追诉
4、机关与被迫诉人面对面的直接对立关系,对不法的追诉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表现之二,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诉讼地位和职能不足以对公安机关产生制约作用。从宪法的角度看,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但就其权力性质来说,人民检察院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准司法机关”(注:张建伟著:《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这就表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不享有司法机关所具有的裁判职能,而人民检察院所具有的控诉职能又决定了需要获取公安机关的支持。换句话说,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审前程序中
5、必须互相配合,否则,难以完成共同的追诉任务。至于自侦案件,就更没有程序制约可言了。这样一来,侦查、起诉活动就变成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即使犯罪嫌疑人对追诉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正当性存有异议,也只能向追诉机关提出,从而将本应是三面关系的刑事诉讼活动“演变”为只有控辩两面关系的行政管理活动。 (三)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而易被滥用: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除了适用逮捕需要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外,其他强制性侦查手段均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由于侦查权没有相应的权力制约,其影响的空间和
6、力度都是不确定的。以搜查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实施搜查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搜查的正当性,只要是出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的目的,便可径行搜查,并且不受搜查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因为只要“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侦查人员都可以对任何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由于缺乏应有的司法控制,加上侦查行为通常不公开进行,从而导致侦查权过度膨胀,致使侦查权被滥用。 (四)权利救济的制度性缺失: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内容之一就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诉诸法律程序
7、予以补救。尽管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享有控告的权利,但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如在侦查程序中,由于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且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基本是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下,犯罪嫌疑人(包括其委托的律师)只能向侦查机关本身“倾诉”,这使得他的控告权就成了“与虎谋皮”的虚构权利。 二、走向审判中心主义: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出发点 在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多采诉讼阶段理论,如各类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分论”部分基本是按照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
8、行这一体例编排的。按照诉讼阶段论的观点,国家专门机关必经且须依次有序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个诉讼阶段进行诉讼活动;各个诉讼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只要某一阶段成功地进行就标志着刑事诉讼活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而不管诉讼的最终结局如何。从严格司法的角度看,诉讼阶段理论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分解为若干阶段,就各个阶段的问题进行专门性研究,并无不可,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诉讼阶段理论中,由于侦查、起诉、审判等被视为前后相继但彼此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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