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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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重要性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受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

2、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的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确系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充分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刚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重要性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本质的体现。损失补偿原则是损失补偿性合同理赔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实务中对属于

3、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并不适用。  1.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维护保险合同双方正当权益,保障保险合同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保险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依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充分赔付,使其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原状,从而使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同时,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损失补偿原则的各项规定都反映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也是保险基本功能的具体体现。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4、。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补偿,而只能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原来状态,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赔偿获取不当额外利益,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规定  (一)被保险人的索赔条件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尤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取得保险赔款。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

5、范围内。即一方面必须是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必须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3.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或计价。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应该属于经济方面的损失。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如果其所遭受的损失不能够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则无法确定损失、实施补偿。  (二)保险赔偿的限制性规定  1.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赔偿的确定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财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衡量实际损失,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市价,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能够超过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定值保险

6、、重值价值保险例外)。例如,某人将当时市价为30万元的一幢房屋向保险人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损失时该房屋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额按实际损失额确定为25万元。  2.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要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果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则超额部分无效。仍以上例,某人以一辆当时市价30万元的房屋投保金额30万元,当该幢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其市价为35万元,保

7、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只能是30万元。  3.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前述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条件的,在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也要以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仍以上例,某人以其房屋为抵押品(当时市价30万元)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0万元,该受押银行贷出款项后,即以受押人的名义对该抵押品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该房屋发生意外火灾造成全部损失,该受押银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20万元保险赔偿。因为该银行此时对于该房屋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如果

8、在发生火灾之前,该银行已收回贷款8万元,其基于该房屋的抵押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就只有12万元,则保险人只能赔偿12万元。  (三)保险人对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损失的补偿,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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