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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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一、研究本课题的来源及意义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而在各种金融产品中,保险是各种金融产品中最受人们欢迎的。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未来社会的风险防范也越来越关注,这也是保险受到人们欢迎的最主要原因。保险,是通过经济补偿这一方式来提高人们对未来风险的抵御能力的,因此,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基础,他直接决定着人们对保险的信赖情况。但由于我国的保险行业才刚刚起步,我国的保险损失补偿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制度是一个行业的基石,制度的不完善必然会导致整个行业大厦的崩溃。而保险行业在

2、我国的国民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节以及风险防范的作用。因此,笔者就对我国的保险损失补偿这一原则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我国保险损失补偿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保险作为金融产品的一种,它必然需要一个强大的信用体系作为支撑,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就是这一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研究,完善保险损失补偿制度,对我国来说有很重大的意义:首先,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研究,明确保险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提高广大人民应对未来社会风险的能力;其次,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研究,完善保险损失补偿制度,可以使保险能够获得更高的社会认同度,从而促进我国

3、保险行业的发展。在传统观念影响以及我国保险业初建时有许多不规范的操作,我国的公民对保险公司未来能否积极履行保险义务缺乏相关的信心。因此,建立完善的保险损失补偿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心,从而提高对保险行业的认同,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最后,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研究,规范保险行业的行为,可以有效降低我国公民的未来风险,减少公民的负担,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稳定、有序,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保险补偿原则适用于赔偿性的

4、保险合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完全补偿,除了受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影响以外,保险损失补偿还要受到投保金额、投保比例等地的限制。保险补偿原则是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基础,目前在我国该保险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身保险是否也适用保险补偿原则,我国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他们认为:“由于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而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价的,保险金额必须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约定,所以人身保险采用的是定额给付方式,具有给付性,不适用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5、,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也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他们认为,虽然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价的,但是其损失的利益是可以补偿的,也就是说,人身保险是可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三)、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某些险种。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理论界并无争议,而在人身保险中,不能当然的认为其绝对适用还是绝对不适用该原则,要辩证的看待。主要观点如下:“一般而言,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但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有类似问题。”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行业的信用基石,为了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

6、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衍生出保险代为求偿权制度、物上代位权制度、重复保险以及保险竞合。三、本课题的写作手法笔者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进行说明;然后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人身保险是否使用的观点进行比较,并分析出最合适我国国情的观点;最后笔者采用归纳总结方法对我国的保险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四、参考文献【1】、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2】、樊启荣,《保险损害补偿原则研究—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3】、王瑞、刘颖,《论保险补偿原则》,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

7、7年12月第19卷第4期。【4】、姜南,《论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载《法律经纬》2008年第3期。【5】、沈永松、李伯侨,《论保险行为的法律特征》,载《现代法学》1989年第6期。【6】、《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适用—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合订本。【7】、李佳霖,《损害补偿原则在多数保险中的运用》,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8】、何亚峰:《损害补偿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规定及缺失研究》,上海海运学院,2002年。【9】、涂美,《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探讨》,上海保险,2007年第12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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