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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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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论文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法律规定 论文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德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以来,进行了三次释法,有关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都引起了诸多争议。本文对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依据授权可以解释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于1990月4月4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97年7月1日
2、起实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对回归后香港的稳定繁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基本法正式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的三次立法解释均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从1999年的“无证儿童居港权”争讼案的解释分歧,到对基本法两个附件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争议,再至董建华卸任后新特首任期问题的看法不一,无不反映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香港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都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在法理上他们的关系究竟如何,本文尝试对此作一分析。一、解释权归周的法
3、律规定(一)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利。香港因为历史原因,和内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实行的是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回归前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而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官的司法解释,是否存在立法解释有非常大的争议。而在内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
4、行政事务时对行政法规做出行政解释。当具体应用的解释出现错误或冲突时,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或纠正,也就是说宪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不仅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依据宪法,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而且,这样的规定对于保证基本法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得到统一、正确的理解实施是必要的。但是鉴于香港在回归前长时间处于几乎没有立法解释的状况,回归后的司法又将沿用普通法的传统,照搬内地大陆法系的立法解释模式而排斥普通法的法官司法解释就不能完
5、全适应香港的现实。因此,在基本法中确立一个合乎宪法又切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的解释模式就显得十分重要。(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解释权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S$条第(1),(2)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6、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做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做出的判决不受影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基本法的制定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基本法解释权依宪法规定归于人大常委会是无可非议的。基本法在确立了这个原则的基础上又规定,香港法院在
7、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三)叶158条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 1,“授权”并非“分权”。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一国”之下,为了更好地施行“两制”,香港法院经“授权”而得以对基本法条款进行解释。这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把自己应当行使的解释权的一部分授予香港法院行使,而不等同于香港法院本身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人大常委会不因“授权”而丧失其依宪法和基本法获得的解释权。 2、经授权解释的条款为基本法的全部条款。基本法中把该法的条款区分为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和其他条敬。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主
8、要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大部分的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香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有需要的情况下,能对这些内容进行自行解释,而无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立法解释。 3,“香港法院”是指不同审级的各级法院。人大常委会在授权条款中提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理解为在自治范围内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各级法院。但是由于法院之间的级别不同,管辖权的大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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