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对我国立法的启迪

浅论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对我国立法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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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对我国立法的启迪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对我国立法的启迪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对我国立法的启迪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收购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制约,同时侧重突出了涉及重大事项时董事会向监事会报告的义务与监事会的批准权。这同样反映在123摘要:纵观各国关于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差异,这恰好反应了各国的法制背景和公司文化。通过对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发现其对完善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提供很多借鉴。我国大陆立法者需要从法律是否允

2、许反收购、有无必要明确立法、反收购决定权归属、如何规制反收购行为的行使等四个层面进行考量。  关键词: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  1009-0118(2013)03-0119-03  一、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比较  (一)美国  总体说来,美国联邦与各州的立法和判例法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是相当宽松的,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反收购行为的约束越来越少。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倾向于在面对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管理层有权力甚至有义务采取反收购措施,只要目标公司管理层合理的认为反收购措施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非用来维护其对公司的制约权。当然,公

3、司的最佳利益主要指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包括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美国也从最初在反收购中单纯注重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保护到更加注重保护反收购过程中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体现为反收购中保护更多利益相关主体的社会化。  而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制约手段不是通过具体的立法,而是通过司法审查来对董事的信义义务作出判断。因为无论是联邦立法还是州立法都没有在法律上直接明确规定董事会的那些反收购措施是违法的还是合法的,而是通过反面的规定来对董事的义务加以约束。“美国的法院在对董事会反收购措施进行合法性判断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并在个案中形成了不同的规则”。据此,

4、美国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反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制度,在给予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反收购决策权的同时,通过Mite法案、Unocol原则、Revlon义务等判例法形式,确保管理层在反收购过程中的忠实与尽职,避开反收购沦为管理层维护现有制约权的工具,力求最大限度发挥反收购的正面作用。推而论之,即使管理层反收购措施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但只要符合董事信义义务的要求,同样可以根据经营判断准则免除董事的个人责任。  (二)英国  英国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收购与合并城市法典》中,英国的《收购与合并城市法典》(CityCodeonTake-ove

5、rsandMergers)是由英国公司收购的重要监管机构合并与收购委员会(TakeoverandMergerPanel)起草并制定的。该《法典》性质属于自律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共包括10条基本原则和38条规则,详细规定了在合并和收购中保护股东利益的各种措施,既是规范收购行为的重要规则,也是调整反收购行为的重要准则。  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是《收购与合并城市法典》的精神所在。该法典中有关目标公司反收购规制主要体现在规则第7条和第21条,该《法典》在第7条基本原则中规定,“当一项善意的要约收购已被通知给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者目

6、标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一项善意的要约收购已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不得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一切行动,以使该要约收购受到阻碍;或者该行为会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失去对该收购要约进行价值判断而做出正确决定的机会。”修订后的《城市收购与合并法典》第21条规则规定:“在收购要约期间,甚至在要约发出之前(如果受要约公司有理由相信一项善意的收购要约将要发生的话),在没有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从事以下两种情形下的具体行为:第一种情形:做出任何挫败证券持有者根据一项善意的收购要约的价值出价做出选择的机会的

7、行为;第二种情形是列举式的规定,具体包括:第一,发行任何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票;第二,就任何尚未发行的股票发行授予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对我国立法的启迪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认股权;第三,创设或者发行,或者同意创设或发行任何带有换股权或认股权的证券;第四,出让、处分或者获取,或者同意出让、处分或获取重大价值的资产;第五,签订正常经营范围以外的合同。”由此分析,这些规定反映了英国对反收购措施的一如既往的严格限制,更加侧重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确立了目标公司董事会所采取的反收购行为都必须经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英

8、国原则上禁止目标公司管理层独断采取反收购措施,公司是否反收购以及采何种措施由股东来决定,此即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该模式坚持一种纯客观的标准: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禁止董事从事任何可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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